(二)受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托,研究擬定全市糧食調控、總量平衡和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本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建議,制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四)承擔全市糧食市場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提出儲備糧的動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糧食收購政策,指導和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
(五)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糧食質量地方標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糧食流通領域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監督糧食儲運技術規範的實施;開展糧食流通領域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糧食流通行業的統計工作。
(六)負責全市儲備糧的日常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制定儲備糧輪換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制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糧食風險基金中相關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負責監督檢查儲備糧費用的使用情況;指導儲備糧承儲企業的儲存業務。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糧食流通、倉儲和加工設施建設規劃,協調糧食流通設施建設的有關事宜。
(八)指導本市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糧食行業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責任。
(九)承辦市政府和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