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在期貨投資活動中因期貨市場波動或者投資品種價值本身發生變化所導致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第四條 保障基金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保障基金的規模應當與期貨市場的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相適應。第五條 保障基金由中國證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六條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運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第七條 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和公平救助原則,實行比例補償。第二章 保障基金的籌集第八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以保障基金名義設立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存儲保障基金。第九條 保障基金的啟動資金由期貨交易所從其積累的風險準備金中按照截至2006年12月31日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繳納形成。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
(壹)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壹定比例繳納;
(二)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壹定比例繳納;
(三)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並可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狀況、市場風險水平等情況進行調整。
對於因財務狀況惡化、風險控制不力等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較高比例繳納保障基金,各期貨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中國證監會根據期貨公司風險狀況確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繳納的保障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年度繳納保障基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繳納前壹年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第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可以暫停繳納保障基金:
(壹)保障基金總額足以覆蓋市場風險;
(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
當前款情形消除後,經中國證監會、財政部批準,應當恢復繳納。第十二條 對於新設立的期貨公司,應當自產生經紀業務收入後納入保障基金繳納範圍;公司停止經營的,應當告知期貨交易所,對其當年應繳納的保障基金份額進行扣繳。第十三條 鼓勵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合法財產。
保障基金產生的利息以及運用所產生的各種收益等孳息歸屬保障基金。第三章 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監管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第十五條 對保障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保證保障基金的安全。
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方式。第十六條 保障基金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分別管理,並與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資產有效隔離。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編報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第十七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公司,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保障基金的財務憑證、賬簿和報表等資料,確保財務記錄和檔案完整、真實。第十八條 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保障基金的年度收支計劃和決算報財政部批準。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保障基金業務監管,對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核查。
中國證監會定期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通報期貨公司總體風險狀況。存在較高風險的期貨公司應當每月向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提供財務監管報表。第四章 保障基金的使用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