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參保人通過提交修改了出生時間的虛假身份材料,在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辦理了退休手續,騙取社保基金。後被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辦理業務時發現其造假情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最終其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壹個月,緩刑四年。
案例二:
某市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辦理“機關養老保險壹次性繳費審核”業務時,發現部分申請材料存在公章造假的嫌疑。經人社部門實地調查發現,繳費人均非申請材料中所列單位的職工,是不法中介機構收取“中介費”後,為個人偽造資料辦理養老保險參保,騙取社保基金。最終該中介機構有關負責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四個月。
案例三:
某市人社部門接到舉報:某公司為職工申領工傷保險待遇時,存在騙取社保基金的行為。經人社部門對工傷職工就醫記錄、參保記錄等情況進行調查發現,該公司在該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為其補辦工傷參保手續,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將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篡改虛報為參保之後,騙取了工傷保險待遇。最終該公司有關責任人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案例四:
某市社保經辦機構通過系統比對數據發現,參保人王某涉嫌已就業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調查,王某仍隱瞞其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已經就業並有穩定收入的事實,拒不退回多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2萬余元。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和人民法院審理,王某被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案例五:
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陳某去世後,其家屬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在年度生存認證時提供虛假的健在證明,冒領養老金9萬余元。人社部門通過跨部門信息比對發現,陳某在有關部門系統登記狀態為已死亡,於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終陳某家屬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