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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鴻基金屬員工

1.應當進行工傷認定。單位未提出申請的(30日內),由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在1年內提出申請。

2.認定為工傷的,待傷情穩定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傷殘鑒定結果享受工傷待遇。

3.單位依法繳納社保費用的,工傷、傷殘待遇由社保支付;單位未繳納社保費的,由社保所先行墊付。

4.如果公司沒有為您辦理工傷認定(註:時效期限為1年),您可以向當地社保局申請認定,待傷情穩定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根據傷殘認定結果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仲裁維護您的權益(如果公司沒有參加社保,可以根據《社會保障保險法》的規定要求社保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第二十壹條工傷職工因工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帶薪暫停工作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