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買賣協議書,有些房子不壹定有房產證,那麽該怎麽辦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無證房屋買賣協議書的相關信息以及範本,歡迎閱讀!
無證房屋買賣協議書1
無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壹、我國法律對無證房買賣合同效力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的規定,系對房屋交易過程中為維護交易安全而制定的壹種原則意義上的管理性規定,旨在規範房屋交易中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關系。這壹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屬於取締型的禁止規範。故違反上述規定並不必然導致交易行為及締約合同的無效。對以將來可能取得所有權的財產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不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而導致合同無效,但出賣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致使標的物不能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無證房屋買賣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2007年8月30日修改前為第37條)關於"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不得轉讓的房產的適用範圍,理論上及實務中不乏爭議,地方司法裁判亦呈現不同樣態。筆者認為:就將來取得產權的房屋設定買賣,並不必然導致因當下未領取權屬證書而致交易行為的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房屋壹般是指自始至終都不能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該條款主要針對不認定無效即不能達到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並將會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及社會公***利益的買賣合同;其設置目的是對在房屋所有權人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對房地產權屬進行轉讓和實際變動行為的壹種限制,而不必然產生否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2)我國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但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問題是:嗣後取得合法處分權,不妨礙訂約時該標的房屋無權屬證的交易行為效力,但至糾紛成訴,合法處分權前提下仍不能判斷權屬能否最後取得或取得已無意義,能否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6項認定合同效力,依然存在討論余地。
(3)以無產權證的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簽訂後,在未辦產權證前,買受人亦未依約支付購房尾款,壹旦拆遷導致該房權屬證書無法辦理或辦理已無意義。簽約時明知房屋產權不能及時辦理,或在產權辦理之前出現受阻事宜導致無法辦理或辦理無意義的,約定買受人以領取權評估並預先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4)拆遷安置房、產權人已去世的遺產房、集資房、預售房、房改房,以之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實踐中多出現"無證轉讓"情形,壹方面存在上述法律適用上的爭點;另壹方面也因真正權利人的撲朔迷離易造成無權處分情形發生。故此類房屋交易,需要對權屬狀況的審核、風險評估慎之又慎。
(5)作為房產出賣人,給購房人辦理產權證書是其房屋買賣合同中的壹項主要義。
屬證為尾款支付條件的條款時,應予以充分的風險務,如不能辦理房產權屬證明,即使已為交付,亦不能視為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仍應依法承擔合同無效或根本違約的法律責任。
無證房屋買賣協議書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 住宅壹處,建築面積為平方米 。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 整(¥ 元)。此售價包含公***維修基金及土地證和房產證兩證辦理費用。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第七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三頁,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見證人執壹份。
第八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 年
乙方(簽字): 年
日 日 月 月
無證房屋買賣協議書3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現住址:
身份證號:
見證方:
見證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壹條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號樓房間私有樓房住宅壹處,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證號為朝私號土地使用證號為:,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此房屋實際售價元整(¥元)。此售價包含公***維修基金及室內所有固定裝修、固定配套設備。
第三條甲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乙方提供以下證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薄;
房屋所有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
房屋***有人同意或委托出賣的證明;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條甲方應保證欲出售的房屋不屬於下列情形之壹:
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法建設的房屋);
有產權爭議的房屋;
經批準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
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第五條乙方應在簽署本合同時,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復印件:
身份證、戶口簿;
辦理房屋買賣及過戶手續應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上述房屋在甲方實際交付乙方之日前所發生的費用(取暖費、物業費、水費、電費、天然氣費、電話費等)由甲方負責。分擔日期以辦完過戶手續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為準。具體金額以物業公司的數據為準。
第七條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房地產交易部門的規定繳納各項稅費。
第八條定金
在年月日見證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幣元作為房款的壹部分。
第九條付款方式;
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時將首付款元人民幣支付給甲方
余款:過戶完成壹次性付清。
註:過戶完成首付款和余款當日兌現
第十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違約則定金不予退還,扣除見證人代理費後將余款退還甲方;
如甲方違約則見證人扣除代理費後將余款退還乙方,同時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幣元違約金。
第十壹條交房日期:。
第十二條備註:室內留下的固定裝修及家具電器包括:(根據家具清單)。此清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家具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連同附件***三頁,壹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甲乙雙方各執壹份,見證人執壹份。
第十七條此合同與出售委托合同、承購委托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同時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附帶家具(見家具清單)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