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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標準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壹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

以江蘇省為例: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喪葬費、直系親屬壹次性撫恤費按照退休人員標準執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參照離休人員標準執行。

1、喪葬費,從2012年3月1日起為6000元。

2、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從2012年10月1日起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

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紅軍時期參加革命的,其遺屬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因公死亡者遺屬或死者遺屬為孤寡壹人的,在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80元。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鬥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可以適當提高壹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死亡後被追認為烈士的壹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月基本工資80個月、因公死亡的可補40個月、因病死亡的可補20個月,至於喪葬費要實行火葬才能領取,具體標準沒有統壹規定,壹般是壹次性補助3個月基本工資,包幹使用,多不用退少也不補。

死者的遺屬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補助,這個遺屬是指死者供養的直系親屬,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