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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基金和家族信托的區別

兩者有以下的區別:

1.本質不同:家族基金通常是基於個人或家族成員捐贈或遺贈財產的方式設立的,在歐美國家比較流行;家族信托是壹種信托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托,代為管理、處置家庭財產的財產管理方式。美國家族基金起源於鍍金時代的富豪家族,包括摩根,洛克菲勒,卡內基,梅隆等。

2.設立不同:家族信托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富人壹旦把資產委托給信托公司打理,該資產的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離婚分家產、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債,這筆錢都將獨立存在,不受影響。家族信托與傳統的法定繼承或者遺囑繼承具有壹定的優勢,比如家族信托能夠實現破產風險隔離機制等合理規避風險功能。在制定和變更受益人(也就是遺囑繼承人)方面,家族信托的安排也更加靈活。

家族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設立人的意願對該財產進行運作、保存、管理和投資,並為壹個或多個與設立人具有親屬和利益關系的“受益人”利益對該財產及其收益做有效安排的法人實體。

基金(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壹定數量的資金,如信托投資基金、公積金、退休基金等,狹義上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平常所說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來自未來,收益表現與投資標的基礎市場的表現密不可分,具有壹定風險。

信托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壹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壹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壹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於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