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的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
工資代扣代繳:
借:應付款-工資
貸款: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
繳納住房公積金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單位負擔)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
貸款:銀行存款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其他應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應付款項和暫收款,包括經營租賃應付的固定資產租金和包裝物租金;員工未能按時收到的工資;收到的存款(如收入包存款等。)等方面。
公積金標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指導意見》精神,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管[2005]5號),允許單位和個人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範圍內,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