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就業促進工作,制定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統籌城鄉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制定和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高技能人才和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四)負責建立和完善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基本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和信息指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的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平衡。
(六)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貫徹公務員考試、考核、培訓、獎懲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參與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福利和退休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推進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農村鄉土人才的選拔培養。
(九)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
對部分企業實行解困穩軍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落實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平工作或定居的政策;負責境外人員的就業管理服務;負責引進本市外來智力;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處級及以下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
(十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