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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費和壹審費壹樣嗎?

上訴費和壹審訴訟費壹樣。訴訟費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補貼。訴訟費必須在提起訴訟時交納,否則訴訟將被駁回。這只是預付款。如果被告敗訴,由被告承擔,訴訟費退還。訴訟費用的標準是根據是否涉及財產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七條案件受理費包括:

(壹)第壹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壹)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壹)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