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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範,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第二章 任職資格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並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第十壹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並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