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30%留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註冊)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2、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法律依據:《國家隊運動員有獎比賽獎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奧運項目國家隊運動員參加有獎比賽獲得獎金按以下比例進行分配:
(壹)屬於個人項目和團體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6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30%留作全國單項運動協會(以下簡稱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註冊)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
(二)屬於集體球類項目的,可提取獎金總額的70%獎勵獲獎運動員本人、培養獲獎運動員的國家隊有關教練員和長期隨隊的有關人員;20%留作單項協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獎勵獲獎運動員所在的地方輸送單位、陪練運動員等;10%捐贈給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建立運動員、教練員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