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與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對其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醫保的作用如下:
1、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醫療保險是社會進步、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反過來,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會進壹步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生產的發展。壹方面醫療保險解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使其安心工作,從而可以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生產的發展;另壹方面也保證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保證了勞動力正常再生產;
2、調節收入差別,體現社會公平性,醫療保險通過征收醫療保險費和償付醫療保險服務費用來調節收入差別,是政府壹種重要的收入再分配的手段;
3、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保障,醫療保險對患病的勞動者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有助於消除因疾病帶來的社會不安定因素,是調整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重要社會機制;
4、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手段,醫療保險和社會互助***濟的社會制度,通過在參保人之間分攤疾病費用風險,體現出了“壹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新型社會關系,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5、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保證。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