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理者的獎懲以正向激勵為主,負向激勵為輔。應該在媒體上公布經理的獎懲信息,讓投資者了解經理的能力和業績。這也是對管理者的壹種輿論監督,可以形成聲譽效應。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向社會發布公司業績和管理者獎懲信息,就會逐漸形成壹種監督管理者行為的聲譽機制。優化股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必須優化股權結構,改善公司治理,才能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抑制過度投資。Richardson(2006)利用美國上市公司1998-2002年的數據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治理結構有效地減少了過度投資,其中有獨立董事的大公司的管理者更不容易過度投資。
減持國有股,改變“壹股獨大”的局面。壹方面,退出競爭性行業;另壹方面,引入戰略機構投資者,稀釋國有股比例。股權過度集中的局面可以通過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來改變。機構投資者有動力也有能力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優化股權結構,重組董事會,改變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局面,抑制過度投資。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能忽視董事會的建設。董事會不能成為大股東大會。吸收美國經驗,董事會應以外部董事為主。我國上市公司要求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會需要1/3以上的獨立董事。在實踐中,上市公司形式上符合這壹要求,但獨立董事並不真正“獨立”或“明智”。要“獨立”,就要從董事提名入手;要“懂事”,就要重視董事的資質。董事會應設立獨立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董事提名事宜。可以考慮獨立董事的資格認證制度。獨立董事的薪酬也是壹個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領取報酬,同時監督公司經營,容易導致監督失效。監管機構可以考慮設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由各上市公司以壹定方式支付,這樣獨立董事就不會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取薪酬,有助於發揮其監督職能。實施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後,獨立董事也可以考慮提高薪酬。“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獨立董事薪酬的提高可以讓他們不再是上市董事,而是真正承擔起獨立董事的職責。
項目能否上馬,涉及到財務、法律、市場、戰略等方方面面。作為局外人,獨立董事不可能是全能專家,但他(她)可以在專家的幫助下做出決策(如聘請專業事務所人員進行篩選),有效抑制過度投資。發展資本市場和創新融資工具是過度投資的原因之壹。發展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減少融資限制,抑制過度投資。
要降低上市門檻,讓更多符合條件的優秀公司上市。同時要制定措施,讓業績惡化的公司及時退出市場,這是對業績惡化公司的懲罰,也是對其他公司的警示。
負債可以有效抑制過度投資。詹森(1986)提出了“債務控制假說”,認為債務是股利的替代品,可以減少管理者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降低代理成本。而我國的銀行貸款對公司並不“硬”,債券市場也不發達,尤其是公司債剛剛起步,大大降低了負債的治理效果。雖然我國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經基本完成,但要完全市場化運作還需要壹段時間,貸款的硬約束要逐步推進。國家應加大發展企業債券市場的力度,改變資本市場重股票輕債券的畸形結構。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信息不對稱增加了資金成本,導致公司管理者不願意分配剩余現金,寧願留在公司甚至過度投資。信息不對稱也使投資者處於信息劣勢,增加了監管成本,加劇了管理者的過度投資傾向。因此,加強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可以遏制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
政府監管部門壹方面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壹方面要加強監管,督促上市公司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必須真實,對虛假披露和欺詐投資者的行為必須嚴厲查處。如果信息沒有及時公開,就會失去效力,相當於無效公開。信息披露不完整容易造成誤解,誤導投資者的行為。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要便於投資者獲取。這就要求公司將信息披露的載體多元化,充分利用報紙、網站等媒體。
公司信息披露充分,對外透明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低,投資者監督成本較低,會提高投資者監督的積極性。這樣投資者可以選擇優質公司註入資金,糾正管理者的壹些非理性行為。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投資者權益將得到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風險將降低,投資者信心將提高,資本市場將吸引更多投資。法律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有力武器。投資者權益保護越好,公司價值越高。公司應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股東。針對管理者損害公司和股東價值的自利動機和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動機,法律應制定規則加以防範和打擊,以抑制過度投資。
當股東認為自己的利益因經理的行為受到損害時,法律可以賦予其要求賠償的權利,舉證責任在經理。而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被大股東占據,可以讓中小股東通過集團訴訟和委托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我國將大股東侵占問題寫入刑法,明確指出大股東侵占是犯罪行為,是法律保護上市公司權益的壹把利劍。
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依法辦事,遵守法律,嚴格執法。即使違法處罰概率低,但只要處罰嚴厲,違法成本高,也能為他人做出表率,有效減少違法行為。
中國企業是否存在過度投資?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4)指出,投資效率的下降,尤其是投資收益低於投資成本,說明社會存在壹定程度的過度投資。
唐、周、馬如靜(2007)對我國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數據進行了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存在過度投資行為,同時證明了現金股利和舉借債務是對過度投資行為的有效約束機制。
李增福和唐春陽對滬深838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從1998到2002年的五年間,滬深所有上市公司資本投入的年均增長率為18.743%,而同期上市公司的EVA表明,上市公司整體上並沒有為股東創造任何價值,而是在破壞它。
由此可見,中國企業存在過度投資行為。那麽,過度投資行為與企業財務指標的相關性如何呢?以及如何選擇財務指標來抑制企業的這種過度投資行為?
第三,傳統財務指標與過度投資的關系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多數企業開始意識到,即使是合理的利益最大化體系也存在壹些缺陷,因為利益最大化中主要指標的數據來源都是基於企業財務報表,只反映發生成本,沒有考慮股東投資的機會成本。這就容易導致公司管理層的短期行為,而忽略了企業的長遠發展。體現在片面追求企業規模和利潤,導致企業過度投資、過度生產的不健康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