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辦法》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基礎性配套規則,於2004年首次發布,並於2011年、2013年作了兩次修訂。《銷售辦法》自發布實施以來,在規範基金銷售業務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資本市場改革的持續深化,基金市場環境發生較大變化,《銷售辦法》已不能完全適應行業發展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
本次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和風險導向,堅守資金和交易安全、銷售行為合規性底線要求,嚴格落實銷售適當性,著力提升基金銷售機構專業服務能力和合規風控水平,強化樹立長期理性投資理念,積極培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生態。二、主要修訂內容
(壹)強化基金銷售活動持牌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以及基金銷售機構及相關基金服務機構的履職規範;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非持牌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範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二)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註冊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註冊條件,進壹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下簡稱獨銷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鑒成熟監管經驗,對新註冊機構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以下簡稱牌照續展制度),促進基金銷售機構規範有序發展。
(三)夯實業務規範與機構管控要求,推動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體制機制。充實完善基金銷售業務規範,突出強調銷售行為底線要求,細化銷售費用揭示、客戶持續服務等投資者保護與服務要求,推動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範,從產品盡調、風險揭示、利益沖突防範等方面加強風險管控;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匹配的內部制度。
(四)完善獨銷機構監管,促進獨銷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銷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實施“壹參壹控”,將獨銷機構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強化展業獨立性,並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範圍、自有資金運用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為明確規則實施安排,我會同時配套發布了《關於實施 的規定》。此外,為加強對基金宣傳推介行為的監管,我會整合並充實原《銷售辦法》《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監管事項的補充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2號)的相關監管要求,形成《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壹並發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三、公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收到126家機構和21名個人的意見。經匯總梳理,逐條研究,我會對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采納,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壹是調整獨銷機構展業範圍限制,除公募基金銷售外,允許獨銷機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是調整完善獨銷機構5%以上股東資本實力等要求,完善獨銷機構控股股東公司治理等要求。三是優化牌照續展制度。對《銷售辦法》修訂發布後新註冊機構執行續展安排,並將不予續展主要限定在三類情形,包括不能滿足基礎展業條件、合規內控嚴重缺失、未實質開展公募基金銷售業務。四是細化完善銷售業務規範。推動構建基金銷售機構長期考核機制;明確行業客戶維護費收取上限,夯實行業持續發展基礎。五是進壹步推進簡政放權。取消宣傳推介材料事前備案要求,改為基金銷售機構內部審查並存檔備查;將獨銷機構部分重要事項變更從事前備案調整為事後備案,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四、新規實施後的過渡安排
為促進法規平穩落地施行,《實施規定》對規則實施後的部分規範事項給予了足夠的過渡期。壹是對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配備、信息技術系統改造或銷售文件調整等事項,給予1年過渡期。二是對獨銷機構業務範圍及其他規範事項,給予2年過渡期。其中,獨銷機構從事法定以外產品銷售業務的,在過渡期內,相關產品銷售保有規模應當有序壓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