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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基金的三種結構

目前國內私募股權投資人民幣基金(采用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Partnership模式)架構實踐中,壹種結構是管理公司(以下簡稱MC)和無限合夥人(以下簡稱GP,兩者都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混為壹體,具體的結構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MC通常要滿足壹定的註冊資本的要求(例如,在北京註冊壹家內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至少3000萬人民幣的註冊資本)。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例如投資占Partnership合夥人認繳總額的1%。這種結構有其自身的優勢,因為GP/MC的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GP/MC的債務負責,不會因為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而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有事由導致刺破公司面紗原則的適用。就承擔責任而言,公司制GP的股東顯然優於合夥制GP的普通合夥人。

另外,在該結構下,可以直接基於GP從Partnership獲得的利潤和管理費實現對管理團隊必要的激勵。但這種結構面臨的問題是,MC和GP混為壹體,如果GP由於經營Partnership事務而承擔法定無限責任,其作為GP的利潤和其同時作為MC收取的管理費以及自身的註冊資本將受到侵蝕。

解決上述問題的辦法是對GP和MC進行法律上的有效分離。 這種結構下,MC和GP是各自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團隊在MC層面運作,MC的設立滿足壹定的註冊資本的要求。同時,GP通常根據市場慣例向Partnership進行投資,所以GP也需要壹定的資本,GP對Partnership的投資可以由來自於MC的資本解決。

GP的設置在滿足公司法的前提下,只要董事會通過MC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作出的投資決定即可。GP的管理成本相對較小。同時,由於法律設置上的區隔,GP對Partnership的無限責任不影響MC的利益(前提是刺破公司面紗原則沒有被援引)。另外,在稅務籌劃上 ,由於GP的收入在分配給MC的時候可以視為居民企業間的分紅而免稅,結構B下對於MC的股東來說承擔的稅負和結構A下是相同的。 如果在中國法律制度下設計該結構,會有以下幾個特點:

(i) MC和GP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ii)GP向Partnership進行少量現金出資(如果地方規定有特別的要求,如上海和天津),或不以現金出資而以勞務出資。特別有限合夥人(以下簡稱SLP)向Partnership以現金出資,滿足其他有限合夥人對管理人的風險***擔的要求;

(iii) MC通常符合壹定註冊資本的要求,而GP的設立成本可以較低;

(iv) MC向GP委派董事,GP的董事會形成Partnership的投資決議即可,GP的管理成本較低;

(v)GP負責運營Partnership的事務,GP的收益分成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流回MC。因為GP的註冊資本不大,所以GP的收入不會由於無限責任而受到太大損失;

(vi) SLP同時作為MC收取管理費;

(vii) 同結構A和B相比,MC的股東承擔的稅負是相同的;

(viii) 由於加入SLP,其在Partnership中的權利義務需要加以特別規定。

該模式在成熟的國際私募基金中並不鮮見(盡管也有壹定的爭議),但在目前的中國市場可能面臨挑戰。其壹是LP是否會同意該種安排,是否認為這種安排是GP對無限責任的壹種逃避。另外,審批機構是否能夠接受SLP的設置。由於這些原因,結構C有待市場接受和審批機構的認可。

最後,GP的所作所為最終會接受市場的懲罰,優秀的GP對自身的track-record是十分謹慎的。目前的壹些結構性的設置(比如結構A)基於當下的市場狀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國內的PE實踐在經歷過初期階段之後,GP的情況和市場對合夥企業文化的理解應該會有進壹步的發展,新的結構設置可能會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