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常分娩支付2000元,難產支付3500元,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嬰兒增加500元,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支付300元,懷孕四個月以下流產或節育手術支付500元,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支付1,000元。
2.職工實施計劃生育絕育手術,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醫療費用支付,最高不超過1.200元。
二、內蒙古生育津貼發放標準
1.懷孕7個月後分娩或早產的,支付90天的生育津貼;
2.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的,按照42天發放生育津貼;
3.難產的,增加生育津貼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將增加15天。
4.女職工年滿24周歲,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生育津貼在90天的基礎上增加44天。難產的,增加生育津貼15天。
5.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男職工,其配偶生育期間,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10天護理假工資。護理假工資以本人月繳費基數為基數,護理假工資=(參保職工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基數;30天)×10天。
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參保職工在現單位工作滿壹年,繳費滿六個月,生育或計劃生育後壹年內。
內蒙古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生育補助金申請表;
2.《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3.夫妻雙方身份證,參保職工社會保障卡(IC卡);
4.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或節育醫學證明;
5.醫療費用發票;
6.失業女職工應當提交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有效失業救濟金領取證明;
7.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配偶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證明和結婚證;
8.由市工資支付中心發放工資的女職工出具市工資支付中心已停止發放工資的證明;
9.委托申請人申請的,應當出具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
生育保險報銷標準
壹是生育保險基金以生育津貼的形式對單位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自然分娩或早產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難產、剖宮產的,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生育津貼增加半個月;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或引產的,享受1.5個月的生育津貼,懷孕3個月以內因病理原因流產的,享受1個月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女職工產前或計劃生育手術前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為基數。
二、生育營養補貼和圍產期保健補貼,凡符合國家規定享受產假90天以上(含90天)的可享受生育營養補貼在300元,圍產期保健補貼在700元。
3.壹次性生育津貼:在本公司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可享受壹次性生育津貼:流產400元2400元,難產多胞胎4000元,配偶未納入生育保險且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男職工50%。
四、生育津貼補償給單位,參保女職工產假期間本人基本工資、獎金和福利費由單位支付。
五、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因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流產、引產、皮埋、絕育及復通手術等,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結算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訂)。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方面的權益。國家提倡和鼓勵幫助婦女的社會福利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其他生育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