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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市長論壇的“全球市長論壇”可持續發展基金

壹、 為推動全球城市可持續發展事業,客觀評價當前城市對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成果,表彰城市管理者、企業、社團和個人對可持續發展與提高環保意識方面所做出的貢獻,依據《墨爾本原則》,全球市長論壇設立“城市可持續發展獎”並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

二、 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評選委員會由全球市長論壇理事會秘書處設立,全面負責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評選工作,由全球城市可持續發展領域內享有盛譽的專家組成。

三、 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以《墨爾本原則》為標準,對應每項原則各設壹個獎項,並增設壹個綜合性獎項,***計11項大獎。

四、 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嚴格按照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獎評選標準》進行評選,評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獨立的原則,確保評選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確保評選結果的公信力。

五、 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各獎項將頒發給對城市可持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要求每個被提名項目在實踐壹個或多個(最多三個)墨爾本原則中有顯著成就。

六、 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每二年評選壹次。每屆評選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每屆評選委員會到期前須提前選舉出新壹屆評選委員會成員。 城市可持續發展獎所提名的項目必須證明他們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做的貢獻。項目可以源於市政府,民間機構,私營企業,或者由三方所組成的合作項目。

01. 該項目在可持續發展方面是否作出過正式的承諾?(例如通過壹項決議實施可持續發展原則,制定了可持續發展的章程,或參與了21地方行動計劃等)  02. 該項目是否強調在其規劃、政策、和行動中重視社會、經濟、環境和文化的綜合發展?  03. 該項目是否在平等對待弱勢群體和提升其福利方面做出過承諾?  04. 該項目是否在與其他相關機構合作方面表現積極?  05. 該項目是否在執行力和行動方面有足夠的力度?  06. 該項目是否表現出創新?

除了以上的評選標準總則,申請項目需從以下類別中挑選出壹項或幾項供評選委員會評判。請註意:選擇類別的數量不重要。評委們將根據城市提供的案例的深度和質量來評判其是否達到要求。第 11 類別用於表彰在其他大部分類別都取得成功的城市。 01. 據可持續性,跨代、社會、經濟和政治的公平性及其單壹性,為城市訂定長期遠景目標。

02. 實現長期的經濟和社會安全。

03. 認識到生物多樣性和自然生態系統的內在價值,並且加以保護和恢復。

04. 讓社區具備減少其生態足跡的能力。

05. 依靠生態系統的特征,發展和培養健康和可持續城市。

06. 認識並且依靠城市的人類和文化價值、歷史、自然體系等獨特特征進行發展。

07. 增強民眾力量,培養民眾參與精神。

08. 擴展和實施合作網絡,朝***同和可持續的未來方向發展。

09. 通過合理使用有利於環保的技術和有效的需求管理,促進可持續生產和消費。

10. 基於負責、公開和良好治理的原則,實現持續改善的目標。

註:《墨爾本原則》即《墨爾本原則—建設可持續城市》,是由聯合國環境署和澳大利亞維多利亞州環境保護局與來自來世界各地的40多位專家、學者於2002年-2006年間,在墨爾本環境署支持下制定的。是“全球市長論壇城市可持續發展獎”的參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