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營成本、約束機制、激勵機制等方面采取了不同的制度安排,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和各自的優缺點。
從各國(地區)的實踐來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公司制、契約型和有限合夥制。這三種組織形式各有特點。
1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
傳統上,私募基金有三種組織形式: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約型。在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比較久的國家,比如美國,新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大多是按照有限合夥制設立的。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上述組織模式的邊界並不清晰。由於各國法律規定不壹致,私募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的界定也不完全相同,往往在眾多成立的基金中並存。
1.1公司類型
公司制度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股權投資基金機構的有限責任制度。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基金經理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人。實踐中,董事、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托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費和利益激勵費。這類基金份額的銷售壹般委托給專門的銷售公司。由於法律限制,壹般股東人數不多,但出資額比較大。
1.2有限合夥類型
本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機構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經理,有時會聘請外部人士管理基金。在實踐中,管理人和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壹體的。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期限(壹般為10年)。期滿後,合夥企業必須進行清算,將利潤分配給投資者,但全體投資者壹致同意延長期限的除外。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合同規定的情況外,有限合夥人不能幹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完全的管理權。
目前,中國有許多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更適合“以人為本”的企業。他們做事低調,管理者要為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會註意防範風險,不願意激進。公司制雖然很普遍,但是有缺陷。比如我國的公司登記制度,工商局要求註冊資本必須達到壹定數額才能使用“中”字頭,註冊資本必須達到壹定數額才能使用“出資”字頭。但對註冊資本要求過高,可能會導致虛假註資、抽逃註資等問題。這就成了大企業的問題:股東必然會挪用這麽大壹筆註冊資本。所以公司制在登記上是兩難,而合夥制是承諾出資制,相對有優勢。
1.3合同類型
目前國內還沒有契約基金的官方定義。有壹種說法是契約型基金也叫單位信托基金,是指由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投資人)以“信托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散資金,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百科對單位信托基金的定義,單位信托基金僅涵蓋開放式契約模式,因此在英國法律傳統下直接將契約基金定義為單位信托基金並不合適。
鑒於契約型基金並不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可以定義為: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的基金合同集合投資人的資金;投資者信任基金管理人管理資金的專業能力,將資金委托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經理利用組合投資對特定對象進行投資,以獲取資本收益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享有,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