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費用的臨時補償。2015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通知,調整各市失業保險金標準。那麽,山東省的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呢?山東省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什麽條件?詳見下文。壹、山東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決定自2005年7月201日起,調整各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據悉,從2007年到2015年,山東省已經連續9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今年,在山東省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主要考慮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再次大幅度提高了失業保險標準。這次調整後,全省失業保險標準達到了每人每月平均900元,比原標準每人每月平均增加50元。結合各市最低工資標準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山東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檔次確定為三檔,分別為每人每月950元、900元和850元。其中,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濰坊、威海執行每月950元標準;棗莊、濟寧、泰安、日照、萊蕪、臨沂執行每月900元標準;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執行每月850元標準。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自2065438年7月1日起執行。二、山東省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根據《山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有崗位要求。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滿1年,自願辭職、不求職或不進行失業登記,尋求自主創業的壹次性安置費,以及其他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保留失業人員原繳費時間。重新就業重新參保後,前後繳費時間合並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所以妳可以申請失業登記,填寫工作要求,按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
法律客觀性: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