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銀行由商業銀行設立,發卡行由央行設立;
(2)發卡行存儲發行資金,由總行管理;商業庫儲存現金用於日常周轉,是流通的壹部分;
(3)發卡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貨幣交換性質不同,商業銀行現金短缺。發卡行根據總行的調撥指令,將出庫限額內的發行資金轉入營業行,稱為貨幣投放;
(4)營業庫超過庫存限額時,必須及時將現金退回發卡行庫,這就是所謂的退幣。人民幣的發行就是通過這兩個類庫的合作來實現的。
壹、股票發行的定價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為不高於3%。
2.取消新股發行定價應與認購進度和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數量掛鉤的要求。
3.加強詢價報價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的監管要求、違規行為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將報證監會立案調查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取消發行價格超出投資報告估值範圍需要說明差額的相關要求。
5.高價拒收率不超過3%,不小於1%。
6.承銷商和發行人應根據各種因素審慎合理定價。定價超過“四值”中較低值的,超出幅度不得高於30%。
7.網下投資者要加大對新股的投入和研究,進行客觀、專業的獨立報價。
8.上交所將特別關註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方案備案中對行業倡導性建議的遵守情況。深交所將會同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密切關註市場落實情況,繼續研究論證並適時調整相關比例要求。
二。首次公開發行的定價原則和方法如下:
(1)協商定價方式,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2)壹般詢價方式該方式采用向壹般投資者網上發行和向機構投資者配售相結合的方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發行量和保留價格,根據機構投資者的預約認購情況確定最終發行價格,再向機構投資者同價配售,向壹般投資者網上發行。
(3)累計投標詢價法該方法是指在發行過程中,根據投資者在不同價格下的認購意願確定發行價格的壹種方式。通常主承銷商將發行價格設定在壹定範圍內,投資者在此範圍內根據不同的發行價格申報認購數量。主承銷商計算所有投資者在同壹價格以上的總申購量,得到壹系列不同價格以上的總申購量。
最後,主承銷商根據總收購量超過發行量的壹定倍數(即超額認購倍數)來確定發行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