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新農合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新農合基金。
本制度所稱新農合基金,是指各統籌地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通過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新農合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新農合基金獨立於經辦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采用公歷日期。
第五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
第六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壹)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新農合基金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情況等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三)新農合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新農合基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制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內部控制規範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
第九條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十條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十壹條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對新農合基金進行會計核算。
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對明細科目的設置作必要的補充。
第十二條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名稱
壹、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財政專戶存款
3 1003 收入戶存款
4 1004 支出戶存款
5 1101 暫付款
6 1201 繳存省級風險基金
二、負債類
7 2001 暫收款
三、凈資產類
8 3001 統籌基金
9 3002 家庭賬戶基金
四、收入類
10 4001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
11 4002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
12 4003 集體扶持收入
13 4004 政府資助收入
14 4005 利息收入
15 4006 其他收入
五、支出類
16 5001 統籌基金支出
17 5002 家庭賬戶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1001現金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
三、現金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收到現金形式的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收入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支出現金,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新農合基金的庫存現金。
1002財政專戶存款
壹、本科目核算新農合基金存入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財政專戶的款項。
二、財政專戶存款的核算內容如下:
(壹)將現金存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二)設置收入戶的地區,按規定將收入戶的資金劃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收入戶存款”科目。
(三)收到直接繳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
(四)收到財政專戶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五)由財政專戶向支出戶撥入資金,借記“支出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將支出戶的存款利息按規定轉入財政專戶,借記本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科目。
(六)實行財政專戶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發生支出時,借記“統籌基金支出”、“家庭賬戶基金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風險基金按規定由省級統壹管理的,由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繳入省級財政專戶時,借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風險基金由省級財政專戶撥回經辦機構本級財政專戶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開戶銀行設置“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財政部門轉來的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和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財政專戶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至少每月核對壹次。月份終了,財政專戶存款賬面結余與財政部門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應按月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財政專戶存款結余。
1003收入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