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企業還應註意關於公益捐贈的幾個問題:
1.稅法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是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的,才能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條件: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團體:
(壹)依法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不以營利為目的;
(3)所有資產及其增值歸法人所有;
(四)收入和經營結余主要用於符合法人設立宗旨的企業;
(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不屬於任何個人或者營利性組織;
(六)不從事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人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其他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或者公益性社會團體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時,應當註意保存捐贈票據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捐贈費用的憑據和證據,作為公益性捐贈費用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