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凍結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壹)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是否隨案移送查封、扣押清單,並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續,註明存放地點等;
(二)易腐爛、黴變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查封、扣押機關變賣處理後,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單、變價處理的憑證(復印件)等;
(三)槍支彈藥、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違禁品、危險物品,查封、扣押機關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後,是否隨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單等。
上述不宜移送的實物,應當依法鑒定、估價的,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鑒定、估價意見。
對查封、扣押的貨幣、有價證券等未移送的,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新刑訴法解除凍結的規定是什麽
首先要搞清楚凍結的目的,凍結壹般是保全或執行中,人民法院控制被告或被執行人財產的壹種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麽原告申請凍結被告的財產就失去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償還了債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就沒有繼續凍結的必要,法院也會解除凍結。另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就會將凍結的財產扣劃並執行給申請執行人。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壹周期;解凍有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兩種,如果已經履行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以及法院盡快解凍。
法律依據
第壹百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