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信托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私人銀行客戶是客戶,信托公司是受托人,負責管理、運用和處置信托資產;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壹般而言,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如父母、子女、親屬或其他指定人),或者是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如公益信托下的受益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壹名監事(也稱保護人,可選,非必要)監督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履行相關職責。
(3)國內家族信托不同於具有理財性質的投資信托,以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他們主要是根據信托法賦予的信托財產獨立性和風險隔離效果,為客戶設立信托以隔離其財產,進而對委托資產進行投資管理,為信托受益權的分配提供事務性工作。
(四)家族信托的信托結構和交易管理由合作信托公司設計和管理。
(五)家族信托業務中金融資產管理的投資服務部分,由合作信托公司擔任信托資產管理人。各分行私人銀行業務主管部門可與合作信托公司協商采取雙財務顧問形式,約定雙方在信托業務中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所對應的金融資產順序或分別配置不同比例,並提出投資配置建議。各分行私人銀行業務主管部門作為理財顧問,僅在本行批準的產品範圍內提供投資配置建議。
(六)家族信托業務信托資產管理部分的交易載體:家族信托業務單壹信托計劃為主要交易載體。
(七)家族信托業務現金收入和本金分配的交易載體:自然人為受益人的,各分行私人銀行業務主管部門以家族信托業務指定受益人名下在我行開立的銀行賬戶為主要交易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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