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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銀行如何拓寬業務渠道,增加收入來源?

對於銀行業來說,貸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導致貸款服務的利息收入相當於全額征稅。同時,過去免稅範圍有所縮小,銀行間回購、拆出等業務征收增值稅,壹年以上的同業拆借收入可轉出免稅範圍。銀行間業務可能會因此減少這兩方面的投資。此外,只有國債和地方債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性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納入支付範圍。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類金融衍生品的轉讓差價收入,也將按6%征收增值稅。

“稅率由5%提高到6%,實際可比稅率為5.66%。稅負持平或降低,取決於進項稅能否達到銷售額的0.66%。”國泰君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任澤平表示,“銀行、證券、保險的人力成本占比較高。特別是銀行的系統軟件主要是自主開發的,減少了可抵扣的進項稅。因此,“營改增”後,金融保險業可以通過外包多於自主開發的方式加強增值稅管理,盡可能地增加和減少稅負。”

由於增值稅法律法規對不良貸款提供了優惠政策,超過90天的未付應收利息可以在繳納增值稅時從銀行貸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因此相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也會相應減少。同時,由於固定資產抵扣範圍擴大,對金融機構而言,5月1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捐贈、投資、自建、償還債務等,可按比例分兩年抵扣,減輕增值稅稅負。

由於銀行可抵扣的進項稅不多,利潤來源仍主要依靠貸款業務,廣發證券最新研報預計,營改增後部分銀行整體稅負可能上升。“以發布年報的十家銀行為例,靜態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總體稅負有升有降,凈利潤平均變化在1%以內。”

為減少重復增稅,降低整體稅負,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3月24日發布《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在全國範圍內開征增值稅。目前,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的納稅人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文件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銀行自營業務可能會調整債券配置方向。

廣發證券最新報告顯示,如果按照國有四大行、部分股份行等10家主要銀行的年報計算,貸款利息收入增值稅將比過去繳納的營業稅平均增加27.5%左右。貨幣兌換、賬戶管理、信用卡、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資金結算和清算、金融支付等直接金融業務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平均稅負增長2.8%。投資業務繳納的稅款也將平均增長2.8%左右。

“營改增後,銀行持有到期賬戶的利率債配置受到較大影響,其中政策性金融債的利息收入要進行稅率調整,稅收成本的增加需要壹定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興業證券最新研報顯示:“現在金融業實際營業稅稅率為5.5%。如果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過去已經繳納了營業稅,那麽稅收從5.5%提高到6%,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約為2-3 bp,相對較高。如果這部分利息收入過去沒有征稅,稅率從0%調整到6%,增加的稅收成本對應的名義利率溢價補償會更高,大概26-30bp。”

政策性金融債券等金融債券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稅,將擴大國債與政策性金融債券、國債與信用債的利差。興業證券預測,對於銀行持有量的應有配置,營改增將在壹定程度上增加國債的稅收優勢,不同機構將根據自身情況對利率債的配置做出相應調整。

同時,所有債券利差收入都要繳納增值稅,營改增也會增加銀行自營業務中債券交易的成本。政策規定,“金融商品轉移的正負差額,為盈虧平衡後的銷售金額。抵銷後出現負差的,可以結轉至下壹納稅期間,用於抵銷下壹期間所轉移金融商品的銷售額,但年末仍有負差的,不得轉入下壹會計年度。”也就是說,債券交易的損益可以在年內相互抵消,不同種類的金融商品的損益也可以相互抵消,影響比較復雜。

但重要的是,賣方支付的是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的增值稅,而交易對手卻沒有相應的進項稅可以抵扣。《規定》中特別指出,金融商品交易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營改增後銀行應進行稅收籌劃。

廣發證券分析師華牧、瞿俊在報告中表示,針對營改增後部分銀行可能出現的增稅情況,銀行應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合理避稅,具體措施包括從輸出端和輸入端轉移稅負;拆分不征或免征增值稅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以及將不能抵扣的業務外包給其他企業。

他們建議,首先要區分客戶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發票後無法進入抵扣,稅負難以轉嫁;壹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即可獲得進項抵扣。同樣收費的原價,客戶的稅費已經降低了,我們可以和他們溝通協商,把原來約定的含稅價格改為不含稅價格,或者提高價格。此外,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同,進項稅抵扣的程度也不同。通過增加對高稅收行業企業的服務,可以轉嫁部分高稅負,降低相關成本。

"同時,我們需要密切關註同行的價格趨勢."他們說:“增值稅屬於價外稅,但它是和收入壹起向買方收取的。要想增加收入,增值稅也隨之增加,但不能讓買家覺得價格陡然提高,流失客戶。因此,應根據買賣雙方在不同業務中的強弱地位、市場競爭狀況、價格透明度等因素,綜合評估轉讓的可接受性,在保護原有市場份額的前提下,適時調整價格策略和信用政策。”

報告還建議銀行拆分業務和業務外包,拆分不征收或免征增值稅的業務和適用不同稅率的業務,合理降低稅負。因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不得減免稅。而且,納稅人兼營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營改增仍需明確。

從行業角度來看,金融業全面推進營改增還有壹些需要明確的地方。比如,如何界定與貸款相關的直接金融服務,將直接影響服務定價和相關進項稅抵扣。同時,對於銀行托管業務,投資者持有銀行理財產品或證券化產品的,應將納稅人變更為投資者或銀行。

此外,大多數實行增值稅制度的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是金融企業如何計算和抵扣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金融服務企業通常有應稅服務、免稅服務和零稅服務,很難劃分每項服務的成本。雖然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法律法規普遍對金融服務征稅,但大部分金融企業還是有免稅服務的,比如同業拆借,是免征增值稅的。

畢馬威的相關報告指出,根據相關增值稅政策,不可抵扣/可抵扣進項稅不能分割的,應按照收入比例計算進項稅。但是,除購買固定資產、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外,即使這些資產只是部分用於應稅目的,仍然可以全額扣除。

“另壹方面,很多銀行的同業收入在總收入中占比很大,同業交易產生的成本很小。按收入比例計算扣除額可能不公平。根據國際經驗,或許金融企業今後可以考慮申請其他方式分攤進項稅。”報道稱。

任澤平表示,鑒於金融業利息費用不能抵扣,人工成本占比高,“營改增”後的進項稅主要來源為水電、房屋租賃費用、軟件系統采購、機器設備和購置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