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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補貼標準2022

2022年養老保險補貼標準的具體內容如下:

首先,調整範圍。

根據兩部委要求,今年調整範圍為2021 12 31(含當日)前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20212年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2021為基數計發。

第二,額度調整的額度。每人每月定額再加28元。

第三,掛鉤調整。

1,與本人原基本養老金掛鉤。每人按調整前基礎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月標準的2.1%發放。

2、含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每滿1年增加1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超過20年的,每滿1年,月基礎養老金標準增加1元。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的增加部分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

計算公式:支付期四。傾斜調整。

1.對符合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範圍的老年人,將進壹步進行傾斜調整。計算年齡的時間點在2021 65438+2月31之前(含今天)。70歲以上的老年人分為四個年齡段進行傾斜調整。增加老年基本養老金,納入基礎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2.調整對企業轉業幹部的傾斜。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軍隊離退休幹部,本次調整後基礎養老金未達到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礎養老金水平的,按照本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礎養老金水平計發。

五、基本養老金增加支出。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此次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從退休人員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支付。其中,個人賬戶余額的支付按照參保人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第壹筆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月個人賬戶余額支付調整增加養老金=本次調整養老金增加額×退休時首次計算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首次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總額。當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本次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付。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財行發〔2022〕27號)

首先,調整範圍。2021 65438+2月31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水平。全國調整比例按照2021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4%確定。各省以全國調劑比例為上限,確定本省的調劑比例和水平。

第三,調整方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的統壹。配額調整應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要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安置在地方工作並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地方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進壹步強化激勵,適當提高掛鉤調整比例。

第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企業職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機構所需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地方調劑新增支出安排資金,地方財政將給予壹定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第五,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釋,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2022年5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將各項調整政策落實到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出現新的拖欠。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準,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通過設定最低養老金標準變相提高待遇水平。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納入省級政府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考核;因地方自行出臺政策而減少基金收入、增加基金支出的問題,經核實後按國家統籌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機構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制定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