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為文物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石油工業遺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石油工業遺產,是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科技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的石油工業遺產。
石油工業遺產包括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和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物質石油工業遺產包括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和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產。
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工場、車間、管理和科研場所、礦區等生產和儲存設施,以及相關的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產品、檔案等。非物質石油工業遺產是指生產工藝知識、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第四條石油工業遺產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類保護、合理利用、動態傳承的原則。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石油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為石油工業遺產的普查、認定、調整、撤銷、保護和利用提供咨詢。第七條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者是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的責任人;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人以書面形式將保護責任轉移給管理人的,管理人為保護責任人。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對石油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給予必要的經濟資助,用於石油工業遺產的修繕和搶救。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科學研究、科普、捐贈和投資等方式參與石油工業遺產保護。第二章保護措施第十條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文物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本市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內石油工業遺產保護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市自然資源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組織石油工業遺產普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普查,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
對於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保密義務。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城市更新和企業搬遷過程中發現有價值的石油工業遺存時,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告。
石油工業遺產所有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石油工業遺產;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石油工業遺產並提出相關保護建議。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與文物部門共享石油工業遺存的申報、申報和推薦信息。第十三條申報石油工業遺產時,石油工業遺產的所有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下列材料:
(壹)遺產的產權證明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2)圖片、圖紙、檔案和視頻資料;
(三)能夠證明遺產價值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壹)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史上具有標誌性意義、稀缺性和獨特性,對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二)生產技術的重大變化具有代表性,反映克拉瑪依石油工業在壹定歷史時期的技術創新和突破,對後續科技發展有重要影響;
(三)具有豐富的石油工業文化內涵,與重要歷史進程、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有關,或者承載著石油精神和城市記憶;
(四)建(構)築物格局完整或技術先進,反映了特定歷史時期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的生產生活方式;
(五)其他具有良好保護和利用價值的。第十五條下列石油工業遺產可以認定為石油工業遺產:
(壹)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油井、煉油裝置、車間、倉庫、辦公樓、房屋、文化活動場所等不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2)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有關的生產設備、生產運輸工具、辦公及家用電器、企業檔案、石油工業產品樣品等可移動的石油工業遺存;
(三)在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歷史人物或傑出人物的故居、相關材料和事跡;
(四)生產工藝、技術知識、商標、商號、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等無形的石油工業信息,以及相關的實物和場所等石油工業遺存;
(五)與克拉瑪依石油工業發展密切相關的其他石油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