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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深圳市城市更新綜合整治規則

第十七條城市更新綜合改造由市、區政府統籌推進。

市城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全市城市更新綜合整治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建、水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城市綜合整治的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項目。

第十八條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定本轄區綜合整治項目和資金安排草案,經綜合平衡並按程序報批後,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已批準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並單獨確定的綜合改造項目,在規劃中予以優先考慮。

涉及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改善的綜合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這部分費用按照市、區政府投資權限劃分的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綜合整治項目列入計劃並經批準後,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單位按照項目批準文件和相關技術規範,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的過程中,應當征求市國土規劃、工業、人居環境、住建、水務、城管、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市、區政府財政投資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安排必要的前期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批綜合整治規劃,並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城管部門。

綜合改造工程壹般不增加建築面積。確需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建築面積免收地價。

第二十壹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需要取得相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並取得許可後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二十二條綜合整治項目的規劃、項目管理、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具體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住建等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