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如果妳完全羨慕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1.壹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由2004年6月5438+10月1調整為:本人因公死亡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本人死亡前2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支付壹次性撫恤金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二。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壹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如下: (壹)工作人員。計算基數是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的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2)退休成員。計算基數為本人去世前最後壹個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費和退休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費之和。(3)離退休人員。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老弱病殘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國務院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計算基數為本人基本退休生活費,即退休時計算的基本退休生活費和退休後按照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費之和。(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派出人員原屬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為本人境內(內地)基本工資。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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