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改稅缺乏“靈活性”
費改稅不符合社會保障制度“彈性”的要求。稅制的剛性大於費制,這是稅派主張費改稅的壹個依據,認為這樣可以加強征繳。但要考慮到另壹個因素:我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在建設中,統賬結合的制度框架剛剛建立,統籌部分和賬戶部分的關系還沒有理順,規模比例還在變化。單就個人賬戶規模而言,今年遼寧為8%,吉林和黑龍江分別為5%和6%,天津等八省市為3%。另外,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改革方案遠沒有定論;針對農民工、失地農民和純農業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還處於探索階段,制度預期遠未明確,沒有長遠的戰略思考和概念設計。完全是壹步壹個腳印,下壹屆政府也壹樣。這樣就需要給體制改革留有更大的空間,保留支付制度就相當於保留了未來任何不確定的改革空間。如果費改稅,制度就會僵化,給以後的改革又增加了壹個問題。
投資收益的問題
目前社保基金投資規定只能做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收益率較低,全國平均只有3%左右,只能剛好抵消通貨膨脹率,但遠低於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這樣的收益率是對現行社保制度財務可持續性的嚴峻挑戰,是對個人賬戶實現的極大諷刺,也是對統籌賬戶制度合法性的最大威脅。
費改稅無疑會讓社保基金的投資陷入壹個尷尬的境地:利率回歸的重任只能由國家承擔,只能從財政角度考慮和解決,那麽賬戶資金該怎麽辦?理論上,國家絕不能允許稅收收入投入資本市場進行市場化投資。目前,賬戶資金采取與整體資金相同的投資渠道,顯然是不科學的,甚至是資源浪費;從長期來看,設立個人賬戶的目的是提高其收益率,使其像企業年金壹樣實行信托制度的市場化投資。否則長期實行的固賬同投制度,豈不成了統賬結合?因此,費改稅無異於自我約束,為未來賬戶資金的市場化投資制度設置了理論障礙。
費改稅超出了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費改稅會涉及很多相關的問題需要解決,擺在我們面前的最大困難有兩個:如何界定納稅人的內涵和外延,即如何界定納稅人的範圍和概念;另壹個是稅率的設定,即如何設定稅率。這兩個問題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下,費改稅後很難解決。
要增加壹個稅種或稅目,首先要確定納稅人。如果費改稅,城鎮正規部門基本可以成為社保納稅人,但大量非正規部門的靈活就業人員還遠未覆蓋;農民工參與率只有7%,年收入只有9000元;2006年,農村居民的凈收入只有3587元,即使免征農業稅。怎樣才能增加農民的稅收負擔?壹旦費改稅,這些社會群體就被排除在納稅人之外,這顯然與和諧社會的構建相悖。這是忽悠稅收立法的嚴肅性。
另外,稅率將如何確定?如果對上述不同群體設定不同的稅率,而單獨征收稅率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有近4000萬,這無疑將是世界上唯壹的、也是最碎片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這不僅是典型的社會排斥,更是把當前的問題推到了未來。社會保障體系的復雜性和碎片化將嚴重影響全國大市場的形成和勞動力的流動。
資本安全的困境
我國社保基金的安全性,不在於是“費”還是“稅”,不在於有沒有三位壹體的征管體系,也不在於左手監管右手,而主要存在兩個困境:壹是資金投向僅限於協議存款和國債,投資回報率低,導致違規操作,這在很多地方是公開的秘密;二是統籌層次過低,基金管理分散,中央政府鞭長莫及,社保基金管理呈現嚴重的碎片化現象。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層次主要以縣市為主,真正大收入大支出意義上的省級統籌很少,甚至包括東北三省在內的所謂省級統籌也沒有做到真正的大收入大支出。早在1991,國務院就發布了33號文件《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提出“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現行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16年後,整體規劃水平幾乎沒動過。在這個16年,中央和各部門出臺的任何社保文件都要提到“逐步實現省級統籌”,估計高達十幾次,但為什麽壹直沒有實現?是因為16之前費沒有改稅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今天費改稅,也無法實現全國範圍內的大量收支。
決定省級統籌能否實現的關鍵因素只有壹個:制度設計是否符合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只要在制度設計上存在社會統籌,二元經濟必然導致支付激勵不足、道德風險、逆向選擇,最終難以提高統籌水平。就像人民公社時代的大隊核算,如果以大隊或公社為核算單位,逆向選擇早已摧毀了人民公社制度。在二元經濟條件下,無論實行支付制還是稅制,只要支付沒有100%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層次就難以提高,道德風險必將廣泛存在於縣市省各級政府和每個人身上。
(作者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西方經濟學、市場失靈、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比較、社保基金投資、企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