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作為礦業大國,對礦山土地復墾十分重視,有壹套較成熟的管理制度。首先在礦山開采前須對生態環境現狀進行研究並取樣,作為復墾的參照;采礦權申請時,必須提供礦區環境評估報告和礦山閉坑復墾環境恢復方案,恢復計劃由政府環境、資源等有關主管部門***同組織專家論證,舉行各種類型的聽證會,凡與此有關系或對此感興趣的公民都可以參加。環評報告與復墾方案通過後,公司必須嚴格執行(駱雲中等,2009)。
另外,加拿大各省實行保證金制度,以保證復墾方案的順利實施。各省礦業法規定,礦山經營者從取得第壹筆礦產品收益開始,就要從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復墾基金或保證金。保證金交給第三方保管,通常為銀行或復墾公司,閉坑後在政府的監督下由復墾公司用該保證金完成復墾。保證金的計算方法與美國露天煤礦復墾保證金計算方法相似,由政府與礦權人商定保證金的數額,並可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另外保證金的籌措還包括企業單位產量收取現金、礦產企業資產抵押、特許銀行代表采礦公司支付給政府復墾主管機構的期票或保付支票、經財政委員會核準的債券公司發行的債券、由財政排名很高的法人擔保或信用好的企業自我擔保等多種渠道(房楠楠等,2009)。
獲取采礦租約後的開發工作完全由投資者決定,政府只介入礦山開發後的復墾工作。礦山在開采前要提交復墾報告,由礦業公司與政府達成有關協議並交納足夠的復墾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政府與礦權人商定,並可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采礦許可證到期後,礦區由政府收回,礦區復墾經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保證金退還給礦主。但如果礦山沒有完成復墾,政府將不予收回。政府對礦山的監督工作由政府派出的觀察員承擔,觀察員有權命令關閉礦山。
各省的礦業法律要求礦場關閉計劃必須獲得申報批準,以便礦產開采完結後將土地恢復到以往的適用狀態,使環境得到保護。礦場關閉計劃責任的財務擔保文件(或財務保險或擔保)必須與關閉計劃同時申報。礦場關閉計劃和財務擔保文件在采礦生產開始之前就要獲得批準。在某些司法轄區,開礦之前就要提供復墾計劃及其財務保證。例如安大略省,在未被授予礦業基礎權利的探礦權土地上開采、選礦和提煉含有礦產的物質和測量其含礦量就必須持有許可證,在申辦許可證的同時以500加元,或每噸1加元的開掘的材料為極化方式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