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財政補助收入
1.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利用非財政補助資金,如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或附屬單位繳款補助附屬單位的正常業務的資金,應作為附屬單位的上級補助收入,不能作為財政補助收入;
2.撥入的財政補助限定專門用途且要求事業單位單獨核算並報賬時,不能作為該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而應作為撥入專款;
3.國家對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不包括在財政補助收入中。
二、財政補助收入核算
1.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
借:事業支出
貸:應付工資
借:應付工資
貸:財政補助收入
2.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買材料、服務的款項:
借:材料
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3.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置固定資產的款項
借: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九十壹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