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企業出口農副產品的,免繳統籌基金。第三條 企業上繳統籌基金時,從企業“本年損益”或“利潤”科目中列支,每年分兩次繳到市貿發局。第四條 基金由市貿發局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深圳市財政局監督基金的上繳和使用。市貿發局按月編制基金報表,按季度報深圳市財政局備案。第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企業有下列需要的,可向市貿發局申請使用基金:
(壹)直接從事遠洋貿易及易貨貿易流動資金不足的;
(二)海外網點建設資金臨時短缺的;
(三)開拓遠洋貿易貨源基地資金不足的。第六條 為開拓遠洋市場而由外貿主管部門支付的必需費用,可從基金開支。第七條 企業使用基金的,應向市貿發局支付資金占用費。
資金占用費的比例應低於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
市貿發局收取的資金占用費除開支必要的管理費之外,應滾動計入基金。第八條 市貿發局可以設立專門機構辦理基金的事務性工作。第九條 企業申請使用基金時,應向市貿發局或其專門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壹)、使用基金申請書;
(二)、直接遠洋貿易和易貨貿易合同;
(三)、項目的可行性分析材料及其證明文件;
(四)、企業近期經營情況;
(五)、資金籌措計劃及還款計劃。第十條 獲準使用基金的企業應與市貿發局或其專門機構簽訂基金使用合同,並嚴格按合同規定使用基金款項。第十壹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貿發局收回基金款項,視情節對企業給予通報批評、停止下達計劃指標、取消進出口經營權等處罰,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壹)、采取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基金使用權的;
(二)、未經市貿發局批準和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基金款項的。第十二條 獲準使用基金的企業應按市貿發局規定定期向市貿發局書面報告基金款項使用情況,接受檢查監督。第十三條 企業對市貿發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企業對取消進出口經營權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