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全省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3.負責促進就業工作,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制度,制定並實施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第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辦法,並實施監督,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決算,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五、負責全省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收入分配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審核黨政機關工資、獎金、補貼和離退休費用, 納入省財政統壹工資分配範圍的本級事業單位和人員,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7.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歸口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完善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選拔、培養和引進,制定和實施吸引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湘工作或定居的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專業幹部教育培訓,組織制定和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維護穩定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壹、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歸口管理全省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