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企業固定工、勞動合同制職工,均應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第二條 繳費基數和比例
(壹)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下達的個人繳費指標的,按下達的指標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
(二)自1995年7月1日起,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金額計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個人繳費比例隨工資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壹般每兩年提高壹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8%,提高比例和執行時間由部統壹公布。
(三)職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超過全路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00%的,按全路職工平均工資200%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低於60%的,按60%繳納。
(四)職工從辦理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次月起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在實施《鐵路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期間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論在哪個有份到達法定年齡退休均可按當年12個月繳費,並按個人累計繳費額和規定比例增發基本養老金。第三條 繳費管理
(壹)收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對各單位以上年工資總額基數進行收繳,各單位應按指標逐級落實到個人,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並轉入鐵路社會保險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納入鐵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規定欠繳、拖繳和挪用。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社會保險機構強行劃繳並收取滯納金。
(二)各單位要建立《鐵路職工養老保險臺帳》和《職工養老保險卡片》,及時將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並應盡快實行計算機管理。翌年1月份內,應將上年繳費情況打印卡片交職工本人留存。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
(壹)職工在鐵路企業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辦理職工養老保險卡片的轉移手續,不轉移基金。
(二)職工離開企業統籌範圍的,將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累計金額核轉。轉移的起始時間,自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計算。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由鐵路分局、工程處,總公司直屬工廠壹級及以上單位社會保險機構負責辦理移交和接收手續。
(四)從路外調入的職工,接收單位應將其按規定數額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和手冊或卡片壹並交上述社會保險機構核準蓋章後方可辦理接收手續。從已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調入的職工,未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應全部補繳,補繳時間從接收單位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月起至調入之月止;補繳基數和比例,應按原單位工資轉移單介紹的工資收入及規定比例繳納,並相應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五)職工調往不實行個人繳費的單位,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但個人繳費額應返還個人。第五條 新安置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和新錄用的人員,均從調入或錄用當月起,按規定的工資收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上述人員從第二年起按正常辦法辦理。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第六條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第七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八條 本辦法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辦法由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第四章 養老保險基金第十條 鐵路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由鐵道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根據部定統籌項目支付範圍,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壹征集、調劑和撥付。統籌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於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統籌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第十壹條 企業和職工必須按時足額向鐵路社會保險機構(以稱簡稱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計入職工養老保險卡片。繳費辦法由部統壹制訂(見附件三《鐵路企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