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和家庭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核實。
3、街道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核實後,對申請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調查和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機構或者管理人承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的社會救助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救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協調、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質保障機制,將政府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和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會救助資金應當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救助資金的支付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社會援助臨時措施
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制度應當堅持扶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原則,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救助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