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 *** 令
(第26號)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於2005年7月21日經省 *** 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釋出,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梁保華
二00五年七月三十壹日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後,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並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征收城市規劃區範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規劃區範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後,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 *** 統壹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壹)壹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 *** 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壹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壹、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壹條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於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 *** 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 *** 批準後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 *** 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 *** 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壹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壹、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於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於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 *** 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壹)第壹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三)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 *** 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 *** 稽核後,由縣級人民 *** 確定。確定後,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壹年齡段人員按照壹、二、三、四類地區,分別壹次性領取不低於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壹次性生活補助費後,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援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壹)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願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 *** 制定。
第二十壹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市人民 *** 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人民 *** 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征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
2.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附件1:
征地補償標準地區分類表
┌———┬———————————————————————————┐│ 類別 │ 地 區 │├———┼———————————————————————————┤│壹類 │南京市玄武區、鼓樓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下關區、││ │棲霞區、雨花臺區、江寧區,無錫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 │、濱湖區、錫山區、惠山區、江陰市,常州市天寧區、鐘樓區││ │、戚墅堰區、武進區、新北區,蘇州市平江區、滄浪區、金閶││ │區、虎丘區、吳中區、相城區、常熟市、張家港市、太倉市、││ │昆山市、吳江市 │├———┼———————————————————————————┤│二類 │南京市六合區、浦口區,宜興市,金壇市、溧陽市,南通市崇││ │川區、港閘區,揚州市廣陵區、維揚區,鎮江市京口區、潤州││ │區,泰州市海陵區、高港區 │├———┼———————————————————————————┤│三類 │溧水縣、高淳縣,徐州市雲龍區、鼓樓區、泉山區,海安縣、││ │如臯市、通州市、如東縣、海門市、啟東市,連雲港市新浦區││ │、海州區,淮安市清河區、清浦區,鹽城市亭湖區,揚州市邗││ │江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江都市,鎮江市丹徒區、揚││ │中市、句容市、丹陽市,興化市、姜堰市、泰興市、靖江市,││ │宿遷市宿城區 │├———┼———————————————————————————┤│四類 │徐州市賈汪區、九裏區、邳州市、新沂市、豐縣、沛縣、銅山││ │縣、睢寧縣,連雲港市連雲區、贛榆縣、東海縣、灌雲縣、灌││ │南縣,淮安市淮陰區、楚州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 │湖縣,鹽城市鹽都區、響水縣、濱海縣、阜寧縣、射陽縣、建││ │湖縣、大豐市、東臺市,宿豫縣、沭陽縣、泗陽縣、泗洪縣 │└———┴———————————————————————————┘
附件2: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最低標準表
┌—————┬———————┬—————————————————┐│ 地區 │ 年齡段 │ 最低保障標準(元/月) ││ │ ├————┬————————————┤│ │ │ 養老金 │ 生活補助費 │├—————┼———————┼————┼————————————┤│ 壹類 │ 第二年齡段 │ / │ 160 ││ ├———————┼————┼————————————┤│ │ 第三年齡段 │ / │ 140 ││ ├———————┼————┼————————————┤│ │ 第四年齡段 │ 200 │ / │├—————┼———————┼————┼————————————┤│ 二類 │ 第二年齡段 │ / │ 140 ││ ├———————┼————┼————————————┤│ │ 第三年齡段 │ / │ 120 ││ ├———————┼————┼————————————┤│ │ 第四年齡段 │ 170 │ / │├—————┼———————┼————┼————————————┤│ 三類 │ 第二年齡段 │ / │ 120 ││ ├———————┼————┼————————————┤│ │ 第三年齡段 │ / │ 100 ││ ├———————┼————┼————————————┤│ │ 第四年齡段 │ 140 │ / │├—————┼———————┼————┼————————————┤│ 四類 │ 第二年齡段 │ / │ 100 ││ ├———————┼————┼————————————┤│ │ 第三年齡段 │ / │ 80 ││ ├———————┼————┼————————————┤│ │ 第四年齡段 │ 120 │ / │└—————┴———————┴————┴————————————┘
釋出部門:江蘇省 *** 釋出日期:2005年07月31日 實施日期:2005年09月01日 (地方法規)
江蘇省征地補償標準(壹) 征地補償
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江蘇無錫征地補償標準也是按《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根據各地農業產值的不同情況,大概每畝地的補償在1.5萬元至3萬元之間。
征地補償標準蕭山區全面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資訊來源: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2007-06-22
日前,蕭山區委、區 *** 出臺《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價的通知》,全面調整提高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價標準。調整後的區片綜合價全區平均每畝104649元,與原全區平均每畝73938元相比,每畝提高了30711元。其中村級補償資金平均每畝提高11213元,土地補償費平均每畝提高3477元,安置補助費平均每畝提高14388元,征地調節資金每畝提高1633元。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 *** 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 *** 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 *** 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征用土地壹般《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補償,根據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不同,每畝補償大概在1.5萬元至3萬元之間, 目前剛出臺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於進壹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簡稱《緊急通知》),要求提高土地征用補償。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曹集鄉商業征地補償標準!沒分啊 水32000元 旱26000元 拆遷戶按當地方平均商品房價格補償
江西征地補償標準江西省縣(市、區)征地補償平均標準 設區市 縣(市、區) 征地補償標準 設區市平均值 南昌 東湖區 108634 25680 西湖區 151736 青雲譜區 123532 灣裏區 22794 青山湖區 59094 南昌縣 24689 新建縣 24459 進賢縣 22370 安義縣 20890 南昌開發區 30268 南昌國家高新開發區 24421 紅谷灘新區 48630 桑海開發區 19626 英雄開發區 26256 九江 潯陽區 34921 23012 廬山區 25132 九江縣 23005 瑞昌 23053 武寧 22725 修水 23612 永修 23035 德安 22514 星子 22312 湖口 22514 都昌 22322 彭澤 22322 經濟技術開發區 27671 ***青城開發區 22016 雲山開發區 23000 景德鎮 昌江區 42426 23186 樂平 24719 浮梁 19501 萍鄉 安源 33363 23816 湘東 23749 蓮花 22065 上栗 25497 蘆溪 22180 新余 渝水 23620 22721 分宜 21571 鷹潭市 月湖 34920 24573 貴溪 24907 余江 22938 龍虎山風景區 21331 贛州市 章貢區 33800 22566 贛 縣 23300 南康 23800 信豐 22900 大余 21600 上猶 22500 崇義 22300 安遠 22300 龍南 22100 定南 21300 全南 21000 寧都 22300 於都 23000 興國 22200 瑞金 23300 會昌 22500 尋烏 21900 石城 21000 宜春市 袁州 23500 22550 樟樹 23043 豐城 23034 靖安 21704 奉新 22024 高安 23021 上高 22927 銅鼓 21602 宜豐 21700 萬載 22000 上饒市 信州 27656 22762 上饒 24790 廣豐 25720 玉山 22820 橫峰 22068 弋陽 22470 德興 22840 婺源 21935 鉛山 22926 萬年 21767 余幹 21775 鄱陽 21824 吉安市 吉州區 24691 22014 青原區 22079 井岡山 21302 吉安 21388 吉水 22395 永豐 21486 新幹 21364 峽江 21975 遂川 23282 安福 21004 泰和 21391 萬安 23888 永新 21966 撫州 臨川 22554 21637 資溪 21474 崇仁 21437 金溪 21231 南豐 22372 東鄉 22153 南城 22176 樂安 21008 廣昌 21429 宜黃 20891 黎川 21315
江蘇征地補償標準是什麽?土地補償+地上物補償+安置補償
2011年征地補償標準當家作主網論壇有相關標準解析和說明,具體如下:
壹、國土資源部2010年7月發出《關於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進壹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實行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二、新標準的實施使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征地統壹年產值是綜合考慮壹定區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壹定區片範圍內土地型別、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這次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體現了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壹區域或區片範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壹標準。
三、《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為了保證農民能夠得到自己的征地補償費,首先,要求建設專案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專案投資概算。其次,征地批準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第三,健全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後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後實施監管。
四、《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依法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 *** 作出規定。根據當地的分配辦法,結合安置方式,將核定的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費,由當地實施征地的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各地利用給農民個人的農業補貼等有關資金直接支付渠道,將征地補償費直接支付給農民
五、《通知》指出,先安置後拆遷不是簡單的指先建後拆,而是指在實施拆遷前,應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並征得被拆遷農戶同意,防止拆遷後農民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六、近年來,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2009年,國務院批準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已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行“雙保”,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七、《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程式不能減少和簡化。簡化征地批後實施程式,是指征地報批前已先行擬訂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已征求群眾意見的前提下,在征地批準後可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同步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實際是盡可能將征地程式前置,不搞程式上的重復。對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式,不能減少和簡化,不會因此造成征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