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可以使用行業術語中的“風險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字樣。作為行政區劃,“北京”是允許在商號和行業術語之間使用的。
3.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形式,設立時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5年內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繳足註冊資本。
4.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5.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
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4.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基金類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但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未轉讓部分及其配股部分可不受此限制。此外,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00萬元。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公司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