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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障項目有什麽區別?

東亞國家或地區老年人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作者:鄭秉文/時寒冰。:C41/社保系統1-1543。

世界經濟和政治

壹國的首都

200108

32~37

C41

社會保障制度

200112

東亞國家或地區老年人社會保障模式比較

鄭秉文/時寒冰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主要采用分擔制籌集,但參保人、用人單位和政府的責任有所不同。從繳費方式看,日本的公共年金繳費具有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征,公共性是其主要特征;韓國、新加坡和中國臺灣省的養老金支付與收入有很強的相關性。這些差異反映了東亞國家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的差異。

東亞/養老金/社會保障/比較研究

在當今各類社會保障項目中,養老保障是世界各國或地區最早、最受重視、分布最廣的社會保障項目。(註:根據美國社會保障局編制的《世界各國社會保障計劃-1999》(英文版)統計,在172個建立了不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中,有169個建立了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也是能充分反映壹個國家或地區社會保障模式及其結構特征的項目類別。在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由於各國社會制度、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文化背景的差異,養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設計和運行機制存在差異,從而呈現出不同的形式和豐富多彩的制度模式。這種多樣性在東亞國家或地區尤為典型。

東亞國家或地區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結構

(壹)日本的公共養老金制度

日本的老年社會保障是以年金保險的形式實現的,由國家強制實施,以養老為中心的養老、失能、死亡保險制度可以使參與者終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業補充年金制度和個人儲蓄年金制度三大支柱組成,體現了公助、互助、自助的原則,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占主導地位,成為年金制度的中堅力量。

1961年,公共養老金以* * *經濟養老金、福利養老金和國民養老金的形式覆蓋了20-59歲的日本居民,實現了“國民養老金”的目標。從1984開始,日本政府對公共養老金制度進行改革,將原來相互獨立的三層結構改為由國民基礎養老金和職工養老金組成的兩層年金制度:(1)規定年齡的所有國內居民都必須加入並享受國民基礎養老金,形成覆蓋面廣的強制性第壹層養老保險;溝通各種年金制度之間的關系,有利於協調公平與效率的關系。(2)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雇員還必須加入分別由* * *經濟年金和福利年金組成的雇員年金。職工年金作為基本年金的附加組成部分,與職工在職期間支付的標準報酬成正比,為公共和私營企業職工提供第二層次的養老保障。1994年,日本將公共年金作為各種年金制度的同壹基礎,實現了國民年金制度的壹體化。但仍有鐵路、煤炭等8個不同規模的年金群體,保費、繳費水平、財務狀況各不相同。日本公共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不受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變化影響的穩定制度,實現保險負擔和支付的公平性。

隨著年金制度中另外兩個“自願”支柱的增長,到21世紀初,日本老年人最多可以享受4個級別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外,日本老年人還通過老年人福利措施,享受保健補貼、護理補貼和日常生活援助三方面的福利保障。(註:請參閱呂: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第3章。)

從被保險人的資格來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有雇傭相關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模式:壹級基礎年金屬於普遍制,二級職業年金(福祉年金和* * *經濟年金)屬於雇傭相關制。其中,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員工的年金制度具有基本年金和職業年金的雙重結構。

(二)韓國的年金保險制度

與日本類似,韓國的養老社會保障也是通過年金保險制度實施的,年金保險制度構成了韓國收入保障的核心;從功能上看,也是以養老保險為中心,殘疾和身故保險為補充的綜合年金制度。韓國的年金制度最早是在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在公務員、軍人、教師中實施的,直到1988才覆蓋到其他國民。韓國的年金制度分為職業年金和國民年金兩種。前者針對公務員、軍人和公私立學校工作人員,後者針對65,438+08 ~ 60歲的普通公民,包括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城鎮個體戶和農漁民。這些人的無收入配偶可以自願加入。與日本公共年金不同,韓國的年金制度是兩類年金並行結構,互不交叉。從被保險人的身份約束來看,韓國的年金制度基本屬於就業相關收入保障型。

作為年金制度的補充,韓國於1981年頒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次修訂),制定了關於老年津貼、保健和福利的措施,為老年人提供收入補貼和福利服務。

(三)中國臺灣省養老保險的多元化結構。

中國臺灣省尚未實行統壹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老年社會保障立法也不完善。養老社會保障的供給方式和待遇也有所不同,但在公職人員、軍人、勞動者三大群體中實行了養老金制度。從立法形式來看,臺灣省尚未制定專門的養老保險法規,公辦教師的退休待遇按照許多法規的規定執行,而勞動退休保險則規定在綜合勞動保險條例中。就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而言,不同社會階層之間差距較大。軍人和公職人員享有較好的保障待遇,而工薪階層待遇水平較低或者沒有保障。1997的壹項統計顯示,按規定提取勞動退休準備金的企業僅占企業總數的14%左右,受益人數僅占職工總數的49%。(註:工商時報(臺灣省),1997 5月15。請參閱鄭秉文、方定友、:《當代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五章第五節。)從覆蓋面來看,臺灣省的退休保險並不像日韓那樣廣泛覆蓋農民、漁民和個體戶,這些社會群體的養老保障是通過社會福利補貼來安排的。除上述就業相關保障措施外,臺灣省當局還通過《老年人福利法》(頒布於1980,修訂於1997),為中低收入家庭65歲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補助、特殊照顧補助等經濟保障。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臺灣省當局壹直計劃改革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最終目標是建立以“國民養老金”為基礎的三級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個人儲蓄賬戶制度和商業年金保險。

新加坡和中國的老年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養老保障已經納入以個人積累為基礎的中央公積金制度。在個人公積金存款賬戶中,專戶存款是退休養老金的積累。中央公積金向公共和私營部門的所有雇員開放,雇主和自營職業者可以自願參加。新加坡政府規定,員工年滿55歲後,個人賬戶結構將由普通賬戶、醫療儲蓄賬戶和特殊賬戶改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年滿60歲的員工必須在個人退休帳戶中保留壹筆法定最低存款(註:該最低存款的資產形式和金額調整請參見春雷主編的《社會保障制度國際比較》,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4章,表4 ~ 7。),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如果最低繳存額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他們可以選擇推遲退休以繼續增加公積金賬戶的積累,或者用現金填補差額,或者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根據壹個最低填充儲蓄計劃從各自的公積金賬戶中轉移。從退休賬戶的積累和最低存款填充制的性質來看,新加坡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強調個人和家庭的責任,這也是新加坡政府以家庭為中心處理社會問題政策的具體體現。

2000年底以前,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統壹的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雖然政府規定了企業主向退休員工支付“長期服務金”的強制性責任,但它只是作為壹種職業福利而存在,而且采取壹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業而異。只有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建立了自己的公積金或養老金制度,但繳納方式和水平不同,覆蓋面非常有限。自1971起,香港政府通過“公共福利計劃”(1993中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取代)為長者提供有限量的福利津貼。此外,政府還為老年人提供社會服務方面的優惠,並通過降低他們的生活費用間接提供福利保障。自2000年6月5日至2月3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了強制性養老金計劃,這成為香港歷史上第壹個基本養老金制度。該計劃涵蓋所有雇員和自營職業者。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職工平均分擔的繳費和經營收入,退休人員的待遇完全取決於基本基金的積累和工作期間經營收入的水平。

表1日本、韓國和新加坡養老基金結構

國家繳費率,參保繳費率,雇主繳費率,財政補貼比例

家庭系統類型(占月薪的百分比) (占月薪的百分比) (占月薪總額的百分比)

1.固定貢獻1。職工年金1。基本保險1。基本保險。

(1998 4月1,1/3的基本年金。

從壹開始,統壹標準)。雇員年金支付。額外保險費。

第二天。從基本保險費繳費中扣除,取-1/4。

公共基礎年金為13300日元。加入基本年金。3.所有管理費。

*** 3.支付保險費。個體經營者和其他人。

壹年400日元。申請人應承擔所有費用。

金色的

職工養老金為17.35%,8.675%,8.675%。

成員* * *年金17.44% 8.72% 8.72%所有管理費用。

農業、林業和漁業

金* * *經濟年金12.8% 6.4% 6.4%

公務員年金11% 5.5% 5.5%(國庫負擔)全部管理費用。

境內軍人年金11% 5.5% 5.5%(國庫支付)

年私塾65438+月薪的0.2%。

金職工年金11% 5.5% 3.5% 2。所有管理費用。

年度單位參與者9% 4.5% 4.5%無。

金果9%的個體戶都是自己承擔的——壹個都沒有。

國家保護和民間農業和漁業

險年林地9%由本人承擔-1/3

金金趣家

新工作者

年齡< 55歲的占20%(包括公共部門)

40% 20%

中年員工由政府承擔)

新增中央就業7.5%(包括公共* * *部門

≥55,〈60 20% 12.5%

公職人員增加部分由政府承擔)來填補公積金計劃。

坡度成員≥ 60,< 65 15% 7.5% 7.5%

黃金≥65 10% 5% 5%

個體戶承擔比例同上。

資料來源:本表根據以下文獻資料編制:世界各地的社會保障計劃(1999),美國社會保障局編制;呂: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張雲玲主編:《韓國市場經濟模式》,經濟管理出版社,1997,第365-368頁;財政部考察報告:新加坡社會保障體系,1996二月。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公積金制度是壹種與就業相關的制度,雇主和雇員通過立法強制儲蓄。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相比,這種制度缺乏社會互助和風險分散機制,政府對公積金的財政支持也非常有限,屬於自助式社會保險模式。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及特點

養老保險是壹種支付收入保障項目,保險金的實際運行包括籌集和支付兩個環節。

(壹)籌資方式

總的來說,東亞國家或地區的養老保險基金主要以分擔制籌集,但參保人、用人單位和政府的責任不同,反映了各國或地區社會政策基本取向的差異。

從表1可以看出,日本在提高社會養老金方面基本遵循“被保險人、用人單位和國家三者平等負擔”的原則。其中,基礎年金按固定金額繳納,各類參保人員不論身份、收入均按同壹標準執行;各類職工年金由職工和用人單位按固定費率平均分擔,各類職工年金的繳費率相差不大;國家財政對基本年金的補貼率為33.0%(日本政府對基本年金中基本保險費和附加保險費的補貼加權平均),並承擔各種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營成本。日本財政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率是東亞國家或地區中最高的。因此,日本公共養老金制度具有公共和儲蓄“混合”的特點。

韓國的職業年金和國民年金在繳費水平和財政補貼上表現出很大的差異。職業養老金是為公務員、軍人以及公立和私立學校的工作人員設立的。參與者繳納50%的會費,國庫撥款20% ~ 50%左右。此外,國庫還承擔職業年金的管理費用。相比之下,國民年金的大多數參與者(主要是私營部門的雇員和個體戶)不僅繳費率負擔沈重(國民年金為6%,職業年金為5.5%),而且享受不到政府的財政支持。從繳費義務來看,國民年金的參保者中,私營企業職工(單位參保者)的保費由職工和用人單位按1: 1的比例分擔,個體戶(地區參保者)全部由自己承擔,其中只有農漁業個體戶每月從政府領取少量補貼。所以對於大部分韓國人來說,年金保險屬於自我保障的範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的是依靠家庭保障。此外,在“尊師重教”的社會傳統影響下,韓國各類學校的教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是壹種自我保障的模式,由雇員和雇主平攤成本,政府幾乎不承擔補貼的責任。需要註意的是,在新加坡,公積金成員進入55-60歲年齡段時,特殊賬戶和普通賬戶合並為退休賬戶,總繳費率從40%降至20%,雇員和雇主的繳費比例從1: 1調整為1。職工年滿60周歲但個人賬戶存款未達到規定最低額度時,可以選擇繼續工作以補差額;同時,退休後繼續從事有酬職業的,仍要履行繳納公積金的義務。此時,繳費金額將降低到15%以下,職工和用人單位的比例恢復到1:1。

在中國臺灣省,養老保險主要由公職人員、軍人和勞保三部分組成,不同群體的保障待遇差別較大。臺灣省當局比較重視軍公教職人員的養老保障,政府為這壹群體承擔的退休資金比例較高,其中公務員65%,公立學校教職人員1,000%,私立學校教職人員32.5%,軍官50% ~ 70%,對勞工群體的財政支持很少。目前臺灣省勞工團體退休保險費主要是雇主負責,要求雇主按月撥出員工退休準備金,納入專用基金賬戶。但是在實現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為: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履行責任,約86%的企業未計提退休準備金,因此約51%的職工實際未能享受退休保險;2.完整的雇主責任制使企業負擔更重,使得壹些經營困難的企業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3.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員工領取養老金資格的限制,員工在被解雇、辭職或倒閉時往往拿不到養老金。(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的《當代東亞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節。)

(2)特點

東亞國家或地區養老社會保險籌資的特點是:

壹是保險基金由投保人、用人單位和政府財政形成,或者由投保人和用人單位共同形成。其中,用人單位的貢獻只是勞動者價值創造的轉換形式,是勞動者通過政府強制從用人單位獲得的“間接工資”。因此,如果把職工和用人單位的繳費作為壹個整體,與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貼率進行對比,就可以清晰地觀察到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基礎地位,以及這個國家或地區收入分配中公平機制的強弱。就職工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在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對基金的補貼率很高,因此具有很強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性。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和臺灣省的養老基金幾乎都是由員工和雇主雙方共同出資,屬於自我保障型。其中,韓國和中國臺灣省的制度類型可以歸結為社會保險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國香港特區的制度類型可以歸結為儲蓄基金的自我保障模式。

其次,在繳費者之間的分配比例上,東亞的情況與歐美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在歐美,雇主的負擔普遍高於參保者(員工),而國家財政的責任大於雇主;在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香港和臺灣省,員工和雇主的繳費責任基本相等。

第三,公務員的保險待遇通常好於其他參保群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壹般為公職人員設計專門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保險費率由職工和政府均攤。此外,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的養老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務員養老保險是第壹個制度相對完善、保障待遇較高的項目類型。這壹特點反映了在國家為中心的體制下,官僚在社會福利立法中尋求特殊利益的傾向。

第四,從事教育的專業團體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公立和私立學校的員工年金制度和公務員屬於同壹序列(* * *養老金);在韓國和中國臺灣省,除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外,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保險費的財政補貼分別占18.2%和32.5%。(註:請參閱鄭秉文等主編的《當代東亞國家和地區社會保障制度》。,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章第五節。)

第五,在東亞國家或地區,老年人社會保險的繳納實行統壹的標準或繳費率。在統壹標準下,繳費金額是固定的,與參保人的實際收入水平無關;在統壹費率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負擔水平是相等的,但實際支付的絕對值根據收入水平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這壹制度具有很強的收入相關性質。當保險繳費水平與總繳費反映的被保險人實際收入水平相關時,被保險人老年生活水平取決於整個工作期間的收入情況。這壹制度起到了鼓勵被保險人努力工作以獲得更高的老年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機會不平等的條件下,其激勵作用是有限的。此外,由於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消費傾向不同,在統壹的費率制度下,同樣的負擔比例對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當前生活水平(消費能力)的實際影響是非常不同的,低收入者往往承受更高的當前生活壓力,這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數)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尤為突出;對於高收入者來說,當其繳費的絕對值達到壹定數額時,就會有逃避繳費的傾向。為了彌補統壹費率在公平負擔方面的缺陷,東亞壹些國家或地區設置了最低或最高繳費額:在日本,月收入低於9.2萬日元、高於59萬日元的部分不納入繳費範圍;在新加坡,月收入低於200新幣者,免繳公積金;在中國臺灣省,月收入新臺幣4.2萬元以上不作為繳費基數。(註:美國社會保障局:全球社會保障計劃-1999。)

養老保險繳費方式

養老保險的繳納壹般涉及享受條件(包括年齡條件、工齡條件、繳費年限條件、居民身份條件、權利喪失條件、是否進行退休檢查等。)、支付方式(壹次性補償或長期支付)、支付待遇的標準、性質和水平。為了保證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會因為物價上漲而絕對下降,或者因為社會收入水平的提高而相對下降,壹些國家遵循“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的原則(註:該原則是對1982老齡問題世界大會和國際勞工組織1994建議書提出的審查和調整被保險人福利水平的主張的概括,自20世紀80年代就有了。參見譚有圖、範啟榮主編《社會保障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96頁。)建立了養老金支付的調整機制。

(1)公共和自助混合支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支付方式體現了公共養老金制度和自助的混合特征,其中公共養老金是最重要的特征。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礎年金是按照統壹的標準(與繳費義務相對應)繳納的,其作用是保證所有長期沒有收入的社會成員都能享有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日本居民繳費480個月後,可在60歲領取老年基本年金。但是,60-65歲的人的養老金數額將酌情減少,66歲以後開始領取的人將多發壹些。這是為了控制前期付款。基本年金的繳納與退休後是否繼續就業無關。

職工年金(福祉年金或* * *經濟年金)的繳納與工作期間的月工資和繳費年限成正比,故稱為“獎勵比例年金”。參加職工年金的職工,在符合繳費年齡條件和繳費年限(參加基本年金項目的年限合並計算)的情況下,可以獲得養老金待遇。以福利年金(私營部門員工年金)為例,其繳費結構由固定部分、工資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組成,其中“固定部分”是根據全體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每五年調整壹次)和被保險人繳費年限計算出的金額的乘積;“工資比例部分”由被保險人指數化月工資(“重評工資”)、根據繳費年限長短確定的遞減系數1% ~ 0.75%、被保險人繳費年限的乘積確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對被保險人供養的親屬的補貼。(註:呂: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第40 ~ 41頁。)的計算公式是:

福利年金繳費金額=(定額+指數化工資×調整系數)×繳費年限+增加的年金。

其中增加的年金為固定繳費,1999的繳費標準為:配偶每月19283日元;第1、2名子女每月19283日元,其余子女每月6425日元(至本財年結束時子女18周歲,殘疾子女20周歲)。另外,對於60-64歲的被保險人,每滿1個月,每月增加養老金1625日元。(註:本組數據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的全球社會保障計劃——1999。)

與繳納基礎年金不同,職工年金的繳納受退休檢查制度的限制,養老金的繳納必須以被保險人完全或基本脫離退休時所從事的職業為條件。日本並不禁止退休人員繼續工作,但法律規定,繼續工作的60-64歲的人應減少養老金。具體來說,如果繼續工作的人的月收入和應得養老金的80%合計超過22萬日元,養老金將減少20%;月收入在22萬至34萬日元之間的,每2日元從養老金中扣除1日元;當月收入超過34萬日元時,他的實際月養老金應該是全額養老金減去此時月收入的差額。(註:本組數據引自美國社會保障署的全球社會保障計劃——1999。)

日本的公共養老金支付有壹個靈活的調整機制。壹方面,每年的金額隨著物價指數的上升自動浮動;另壹方面隨著工資指數的提高而提高,讓退休人員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為了保證年金財政的長期穩定,日本政府至少每五年進行壹次會計核算,並據此修訂保險費征收計劃,通過修訂和積累的方式對年金支付進行相應的調整。

(2)收入相關支付的特點:韓國、新加坡和中國臺灣省。

韓國、新加坡和我國臺灣省的養老金支付明顯與收入掛鉤,支付給退休職工的金額為被保險人本人及其雇主在工作期間的繳費之和,以及繳費期間保險費的利息收入;自雇人士的養老金待遇全部來自其退休前的繳費積累和相關利息收入。養老金的數額與其收入中斷前的收入水平有關。從本質上來說,與收入相關的養老金只是勞動者提取和積累的壹筆“法定”準備金,以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

韓國的養老金繳費,根據上壹年度所有參保人員月平均收入與整個繳費期間退休人員月平均收入之和,可選擇長期繳費或壹次性繳費;參保20年以上的,每滿1年,月補貼增加5%;退休人員贍養的無收入親屬(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額外年金的固定給付。在年金繳費調整方面,韓國沒有像日本那樣建立物價指數自動調整機制,但也根據物價變化調整補貼。年金保險保費原則上每五年調整壹次。新加坡中央公積金成員年滿60歲,個人賬戶存款達到最低額度時,可以壹次性繳納雇員和雇主繳納的全部保險費,外加至少2.5%的復利(實際利率與壹般商業儲蓄和定期存款利率掛鉤,每年調整兩次,分別為6月65438+10月1日和7月1日),但個人賬戶中必須留有6萬新元才能保證。在中國臺灣省,男性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參保時間1年以上,或參保時間25年以上,不限年齡;男55周歲以上,投保15年及以上;年滿55歲並投保五年或更長時間的礦工可以領取養老金。繳費方式為:每投保1年,壹次性繳費相當於本人1個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個月的收入為準)直至15年;繳納保險費15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增加2個月的平均收入;但是,養老金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45個月的平均收入。(註:本組數據引自《美國社會保障計劃》——1999。)被保險人可選擇壹次性或短期分期支付上述金額。相比較而言,新加坡和中國臺灣省的收入相關性最強;韓國的收入關聯表現出壹定的彈性,帶有壹定的社會互助色彩。

養老金壹次性支付是收入相關制的壹個明顯特征,在韓國、新加坡和我國臺灣省的養老保險支付方式中都有所凸顯。這種短期集中支付方式雖然有助於退休人員在老年時進行再投資以補充收入,但其弊端非常明顯:壹是集中支付不利於退休人員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特別是當物價波動或通貨膨脹發生時,實際養老金會因價值的損耗而減少,導致生活風險增加;其次,用於個人投資的養老金面臨外部經濟環境和個人經營的風險。壹旦投資失敗,退休人員終身積累的養老金將化為烏有。此外,在壹次性支付方式下,退休人員晚年無法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財富,導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相對下降。

在退休考察方面,韓國和中國臺灣省並未做出硬性禁止,而是通過減少養老金的發放或額外的支付義務來加以限制。在韓國,60-64歲投保10年以上且仍從事有償工作的人,養老金會減少。在我國臺灣省,被保險人職業退休是被保險人享受繳費待遇的約束條件;退休後繼續工作並繳納保險費滿壹年者,可額外領取1個月的高齡津貼,但額外津貼的最高金額為5個月的收入。新加坡沒有退休檢查制度,但規定退休後繼續工作的人必須繼續履行繳納公積金的義務。60-65歲的繳費率為月收入的65,438+05%,65歲以上的繳費率為月收入的65,438+00%。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和雇主均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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