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身份的補償標準如下:
學生和兒童: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低於654.38+0.8萬元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至少70歲及以上: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0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其他城市居民:
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範圍的6543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門檻659元,報銷比例50%,上限20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