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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購房合同無效後,可以要求對方給予房屋升值補償。

案例介紹:以買房的名義如何分割房子的增值部分?

原告楊武訴稱,2004年,原告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蓮花小區1號樓2號的經濟適用房。雙方約定原告支付被告賠償金,原告支付房屋所有費用。該房屋以被告的名義登記,並將於五年後轉讓給原告。買房時,被告將所需證件交給原告,房屋費用由原告支付,由原告居住。後來,被告拒絕將所有權轉讓給原告。因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法院判決房屋歸被告所有。現訴至法院: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及已支付的全部費用39萬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增值款110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洋辯稱,被告只是返還了購房款,雙方並無托詞購房合同,故不認可增值收益。該房屋在購買時是可承受的,上述原告認定的房屋增值額是商品房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采用等額本息方式,被告已支付月均利息1100元,剩余借款期限120個月,未還利息140000元。付款應考慮上述因素。

法院判決假借名義購房合同無效,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房款及增值部分。

經審理查明,該房屋於2005年8月17日登記在被告名下,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2004年6月5438+2月65438+2月9日,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該房屋。2004年6月25日,被告以被告的名義與銀行簽訂了按揭合同,後被告變更了該房屋的貸款扣款賬號。原告支付了證照費、契稅、印花稅、物業代理費、國有土地使用費、抵押代理費、律師費、公共維修基金、有線電視接入費、網通安裝費、綜合材料費、房屋保險、裝修管理服務費。該房屋自交付後壹直由原告使用。雙方約定該房屋現值為260萬元。

律師說法:除非妳有相關資質,否則合同無效。

經濟適用房是根據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這類房屋的交易購買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購房人只有具備相關資質才能購買。本案中,原告不具備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房屋,雙方之間是合同關系。買房時,原告使用的被告相關證件是被告的資源提供給原告的。被告主張原告使用被告名義購買房屋,但未提供相關證據。雙方存在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合同,但該合同違反了我國關於保障性住房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後,雙方應返還各自從合同中獲得的利益。原告沒有申請對裝修費現值進行鑒定,對這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雙方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原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被告拒不履行義務,故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房屋增值部分由被告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支付給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