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襄汾潰壩、“問題奶粉”等重大安全事故中,多名中高級官員因問責引咎辭職或被免職;在肯定果斷問責的同時,人們也更關心這些官員被問責後“復出”所涉及的程序。
8月28日,壹篇題為《控制當前經濟形勢的政策建議》的文章在網上引起了公眾的關註。文章署名為“原國家統計局局長,現中海油高級研究員”。本報記者了解到,這篇文章之所以能引起公眾關註,並不是文章的內容,而是作者——邱曉華。這是“雙開”消失後,邱曉華首次露面。
2007年6月23日,新華社發布消息稱:“經查,邱曉華在國家統計局擔任領導職務期間,收受不法企業主現金;生活腐化,涉嫌重婚。”邱曉華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在隨後的壹年多時間裏,沒有任何關於邱曉華的消息,也沒有任何官方消息被披露。直到我這次見到他,這位曾經的高官已經突然“變身”成了某大型國企的“高級研究員”。
邱曉華的復出在雲海迷霧中給公眾留下了許多懸念。事實上,在邱曉華之前,類似的高級官員不斷回來。
“隨著我國官員問責制的不斷規範和完善,相對的官員復出機制並不完善,相關規定非常模糊和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性,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和隨意性。要盡快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問責官員回歸機制。”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學教研部龔維斌教授在接受《瞭望新聞周刊》記者采訪時表示,“只有通過制度化的程序賦權回來的官員才會讓公眾信服,官員重新履職才會更有底氣。如果沒有科學的制度支撐,官員復出缺乏嚴格的程序,就會損害官員問責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問題官員”悄然回歸
9月14日上午,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襄汾潰壩事故再次辭職,成為公眾視野中第壹個兩次辭職的省部級官員。
在2003年非典期間,包括孟學農和張在內的1000多名各級官員因隱瞞疫情或未能預防和控制疫情而被“問責”。隨後,在松花江汙染事件、重慶開縣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雲踩踏事故、山西“黑磚窯”事件等重大事故中,高層屢屢“鐵腕問責”,讓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失去了“飯碗”。
可以預見,隨著我國建設責任政府力度的加大,官員非正常“下馬”的現象也在增多。但據本報記者調查,近年來,壹些官員被問責後很快復出,復出程序不公開透明,引發社會諸多議論。
2003年,衛生部部長張和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因處理非典疫情不力而被撤職。後來,張調任宋慶齡基金會副主任,並當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科學文化體育委員會副主任,而孟學農則被任命為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後來擔任山西省省長。原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謝振華因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松花江汙染事件引咎辭職。2007年6月5438+10月5日下午,謝振華的名字出現在國家發改委網站的新任領導名單中。2003年2月23日,65438,重慶開縣井噴事故奪去了243條生命。2004年4月,中石油老板馬付才主動引咎辭職,後來以國家能源辦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復出...
從上面可以看出,壹些官員因為各種原因丟了工作,但“風波”過後,又被委以重任,這成為政治上的壹種新“慣例”。
“目前,許多官員正在悄悄復出,缺乏對公眾的適當解釋。所以往往會讓公眾對之前的問責產生質疑。”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延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無論本著‘治病救人’還是‘發揮余熱’的精神,壹些官員復出並沒有什麽不妥,這說明政府在幹部任用上的突破並不是對違法違紀的官員壹棍子打死,而是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安排合適的職位,讓他們繼續發揮有益的作用。這體現了政治理念和制度的合理性。”
現代政府是壹個負責任的政府,政府官員有明確的任期目標。受訪專家認為,政府官員如果在任期內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事故不是由行政長官直接造成,行政長官也應為此承擔道德和政治責任。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對辭職有明確規定。然而,《公務員法》並沒有提及關鍵和敏感的問題,例如這些被要求離職的官員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回來,以及如何履行相關程序。
“《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被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壹年以上,工作成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續聘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張明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還需要在制度上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對於官員的回歸,需要建立更嚴格的規則來執行。”
“壹個官員能不能回來,要看他犯了什麽錯誤。”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張成福認為,“如果壹個官員只是道德上的責任,辭職後可能會被重新任命。比如壹個龐大的組織體系出了問題,主要責任不是壹把手,官員辭職更多的是道德責任。中央看他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能力突出。此人仍可能被重新任命。”
大多數受訪者還認為,犯了錯誤、負有責任的官員,今後壹定不能再用,要降職、免職或辭職。這不壹定,但是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給公眾壹個明確的交代。
“官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可能犯錯。”東城區燈市口居民張(音譯)向記者表達了他的觀點:“敢於承擔道德責任或無意中犯錯誤的官員應該得到壹個復出的機會。關鍵是回來的過程要讓普通人理解。”
“千萬不要重用壹個相當有才能,壹不小心犯了錯誤的官員,這對他自己和社會都是壹種浪費。更何況引咎辭職是道德責任,對事故直接責任人按黨紀國法處理。”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讓那些德才兼備但因突發事故辭職的官員及時、適當地復出,發揮他們的才能,給人以出路,可以看作是壹種政治理性。”問責官員體現了官員任免機制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讓有能力的問責官員合理回來,也是壹種政治理念和制度理性。"
官員的回歸存在制度上的缺陷
“官員復出容易引起爭議,主要是人們對官員復出的原因、條件和程序不清楚。”龔維斌教授認為,“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壹方面是我國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有待完善;另壹方面,在壹些地方,官員之間互相關照。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應該象征性地追究領導幹部的責任。要麽讓他們‘冷靜’壹段時間,然後官復原職,要麽讓他們到外地任官,或者調到其他重要崗位。群眾對這些做法非常不滿。”
張明教授認為,“在缺乏公眾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官員問責是有理由的,如果程序不能透明公正,那麽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必然會受到公眾的質疑。這個操作甚至會讓人懷疑是變相轉讓。也不利於保障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官員的回歸,意味著犯了錯誤的官員重新回到領導崗位,重新獲得了壹定的權力、金錢等社會資源。因此,官員復出的社會影響在某些方面甚至大於官員下馬,建立官員復出制度意義重大。”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認為,“對官員的審訊和處罰要遵循法律,數量和雇傭也要遵循法律。回官制度提供了壹個可以遵循的規律。如果對官員的回歸沒有制度上的規範和約束,那麽‘法治政府’和‘陽光政府’就會成為人民心中的口號。”
“如果壹個官員辭職後短時間內迅速復職,其實是對他的另壹種形式的補償。”齊教授認為,“如果官員復出的過程不公開透明,不僅違背了問責制懲治失職行為的初衷,而且在形式和過程上損害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削弱了問責制,削弱了對他人的警示。符合回歸條件的官員,也可以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恢復工作和生活,而不必面對質疑,到處解釋。所以,公開透明地回來,對政府、對公眾、對歸國人才都是壹種負責任的做法。"
呼喚“官方復出機制”
許多受訪者認為,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和問責。我國目前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官員問責制度,應該盡快建立官員回歸機制,使官員回歸更加制度化、規範化,否則很難擺脫“人治”的色彩。
“問責官員的重新聘用必須符合程序,必須尊重現行制度。”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會科學學院的李明偉教授認為,“應該加強對被免職官員的跟蹤和監督措施。按照程序嚴格審查,在公眾監督下,符合要求的,再投入使用。本質上,對被免職官員‘去向’的質疑,對那些官員表現的質疑,都是對相關制度的質疑。”
“在官員復出制度的建立上,要註重公正公平,尤其要註重公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本身就是壹種監督。”杜立元律師建議,“首先,在對官員的處分上,要保持審慎的態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在事實沒有認定、責任沒有界定清楚之前,不能受媒體輿論的影響,更不能為了避免麻煩而隨意罷免官員或迫使其‘引咎辭職’。其次,在官員復出上,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下馬的官員,不能下定論。要建立和完善跟蹤、考核和選拔機制,重視他們辭職後的工作,對真正優秀的人才,如果符合考核標準,允許他們恢復公職或擔任其他領導職務。再者,在建立和實施復出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重視群眾的智慧,尊重群眾的權利。在廣泛吸收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內容納入制度;在制度實施上,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公開官員復出的理由、依據和程序,讓人民群眾行使部分參與和決定官員復出決策的權利;官員回歸制度的實施要接受群眾的監督,及時、公開地回答群眾的提問。"
“應該區分官員的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官員應該勇於承擔政治責任。當他們的執政能力或工作方法受到質疑時,他們應該主動辭職。”李成延教授認為,“敢於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應該得到壹個復出的機會。但是在任命的程序上,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最後還要經過人大批準才能任命。”
“對官員的問責不應該是‘避風頭’或者臨時過渡,而應該是實質性的問責。”齊教授認為,“官員的復出程序應該公開透明。要遵循壹定的制度,把人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回來,回來的原因明確地公之於眾。因為這些人被免或者辭職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成為了社會各界關註的焦點,所以回來的時候也需要壹個程序告知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