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處理?
1.夫妻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形式合法)。2.沒有約定的,按以下方式分割:(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所有的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改變(夫妻另有約定的除外)。(2)婚後財產由夫妻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原則上夫妻各有壹半。然而,應該優先考慮兒童和婦女的利益。(3)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需要支付較多義務的,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另壹方也應予以賠償。(4)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五)夫妻分割同壹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照市場價格難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數量按比例分配。(六)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其出資的分割,應當作如下處理:①夫妻雙方協商同意將部分或者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②夫妻雙方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達成壹致意見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7)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分割,另壹方不是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時,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另壹方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①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②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轉讓權。轉讓所得的財產可以分割。③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或者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返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返還的財產可以分割。④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身份。(八)夫妻以壹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①壹方主張經營企業的,經評估企業資產後,取得企業的壹方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②雙方都主張經營企業的,獲得企業的壹方在競價的基礎上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③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經營企業。(9)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房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10)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的贈與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