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的規劃和開發。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開發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構改革中的定崗定編和人員分流辦法。
(三)負責促進全市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制定高、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
(四)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計劃和措施,認定並公布結果;負責落實勞動預備制度的具體措施;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教材建設規劃、評估和鑒定;負責社會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批。
(五)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和農村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的實施;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鎮居民和學生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的落實;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工傷保險政策的落實;統籌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辦法和標準;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辦法;負責對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實施行政監督;負責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定相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工傷和職業病的鑒定。
(六)負責勞動關系的調整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指導和管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根據分工負責政策性人員安置和工人調配;參與評選勞動模範的相關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及其勞動報酬的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
(七)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和退休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才工作的總體目標,參與人才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負責全市人員培訓教育、考試和考核;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辦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定級和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工作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和培養。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制定人事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措施。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安置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服務;負責全市企業軍轉幹部解困政策的落實、協調和穩定。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完善人事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四)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的綜合管理;負責來秦工作的外國專家(包括經濟技術管理領域、教育、文化、衛生系統、外商投資企業、持進口工程合同和重點建設項目來秦的外國專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專家)和本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及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培訓的綜合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