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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重大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保證重大項目的順利實施,提高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制定本辦法。第二條設立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該基金是支持對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能夠產生重要影響,能夠帶動產業結構調整,為我市經濟發展積蓄後勁的重大項目的專項資金。第三條中國重大項目投資以企業自籌和銀行貸款為主。該基金是中國權益資本的支持和補充。第四條設立青島市重大項目資金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市長、相關副市長和市政府重大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項目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城鄉委、市金融委組成。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基金的使用政策和情況,決定基金的投資,批準基金的使用。

市項目辦和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第五條基金主要來源於市財政集中的下列資金:

(1)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50%;

(二)新增部分城鎮人口機械增長費;

(三)199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比上年增長20%,逐年集中征收;

(四)以1993年為基數的新車專項收費的20%;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來源。

基金利息納入基金統壹使用。第六條資金主要用於列入市重大項目責任目標的項目,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第七條除市政府確定的社會公益項目外,基金應當用於補償,利息壹般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資金借貸壹般采用壹次性審批,分期付款的方式。第八條本基金為重大項目銀行貸款融資提供擔保。第九條凡列入青島市重大項目責任目標的中方項目單位確屬項目急需,可按本辦法申請資金支付或資金擔保。第十條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重大項目中的中方股本;

(二)重大項目實施中的短期資金需求;

(三)重大項目的其他資金需求。第十壹條資金拆借和擔保期限壹般不超過三年。第十二條申請使用資金的單位,需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重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表樣另發),並由有償債能力的經濟實體提供還款擔保。支付申請經主管部門初審後,按項目類別向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政委等相關部門提出,同時報市項目辦、市財政局。由市項目辦、市財政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分析論證,由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政委等相關部門和專家根據項目類別提出意見,提交資金管委會審批。第十三條申請使用資金作為重大項目擔保的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四條基金使用申請被批準後,申請人必須與基金受托銀行簽訂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用款單位應按季度支付利息。第十五條資金必須按計劃專款專用,並由用戶建立專門帳冊。

市項目辦、市財政局和資金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有權對資金的具體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六條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定期向市重大項目資金管理委員會報告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管理委員會可對隱瞞資金用途、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單位視情節進行處理,直至停止或提前收回貸款。第十七條項目完成後,單位應及時向市項目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城鄉委、市財政委等相關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第十八條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歸還貸款。如不能按期還款,應及時向市項目辦提出延期還款申請。到期不能清償的,銀行按合同約定從用戶賬戶中扣收或由擔保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重大項目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鄭晴發[1994]第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