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基金的持有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基金合同生效日計為首日);所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自認購確認之日起計算。例如,投資者T日認購基金,QDII基金T+1日確認,T+2日確認,持有期自確認之日起計算;贖回的基金份額不從贖回確認日開始計算。比如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QDII基金T+1日確認,T+2日確認,持有期不從確認日開始計算;
2.轉換後的基金份額持有期自轉換確認日起計算。如T日進行轉換,T+1日確認QDII基金,轉換後基金的持有期從確認日開始計算;
5.持有期不會從轉換確認日開始計算。比如QDII基金在T+1和T+2日進行確認,持有期不從確認日開始計算。
3.封閉式基金的持有時間計算如下:1)原封閉式基金的原始份額自轉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2)轉股後新增股份的持有時間從集中認購後的下壹個工作日開始計算;3)集中申購期內申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時間從集中申購結束後的下壹個工作日開始計算;
4.紅利再投資增加的基金份額持有期自份額確認日起重新計算,其中QDII基金紅利再投資份額的確認日為權益登記日的下壹個工作日(R+2天),除QDII基金外其他基金紅利再投資份額的確認日為下壹個工作日(R+1天)。基金持有期是指從基金申購(轉換轉入)確認日至贖回(轉換轉入)確認日的前壹個自然日的時間段。註:壹個月30天,三個月90天,壹年36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