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4 、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扣劃6、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7、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8、 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9、 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可凍結不得扣劃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11、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12、 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13、政府財政經費賬戶:不得對政府財政經費賬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但可以執行政府財政經費以外賬戶內的存款。14、空難死亡賠償金: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不應作為死者的財產進行執行。15.黨費16、軍隊、武警部隊的存款:限於“特種存款”不能被凍結或扣劃。17、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基金: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18、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期貨公司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19、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20、結算擔保金: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法院不支持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被執行人為金融機構的,對其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不得凍結和扣劃,但對其在本機構、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銀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凍結、劃撥,並可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營業場所。
《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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