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通過評估確定)
房屋內的裝潢、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搬遷補助費(搬家費);
獎勵(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且搬家交房的才可獲得獎勵);
地大於房補償:指對合法土地面積大於合法房屋面積的部分所給予的補償。
擴展資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