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道路所有權歸誰?
小區的公共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壹般來說,地下停車場不會劃撥給業主,屬於開發商自有資產,停車費合理。地上停車場是業主所有的區域,不是單個業主所有,收取費用是合理的,但費用應該歸業主所有。至於物業費,沒有停車管理費,不能和物業費混為壹談。但無論是地上停車還是地下停車,物業公司都必須到交管局辦理停車相關手續,否則就是違規收費。因此,物業公司收取小區道路停車費的,應當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或者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因此,業委會有權主張物業公司返還停車費,物業公司在管理期間產生的費用應予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屬單位管轄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用於載客或者運送物品以及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並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以及設計最高時速、空載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其他殘疾人專用車輛。
(5)“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車輛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